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8 阅读:0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 主体地位,加强和规范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 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 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 合,为智造创新强市建设提供关键助力,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 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 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 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 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根据行业领域,企业技 术中心分为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 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重点支持“ 135N”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生命科 学、未来能源等未来产业,文化创意、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研发 设计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企业培育创建嘉兴市企业 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强、业绩显著、 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市现代纺织服装、绿色石 化、智能装饰等传统优势产业创建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加大人 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县(市、区)对成功 创建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牵头 开展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工作;市经信局联合 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制造业、建筑业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 牵头负责本区域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初审推荐和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牵头组 织,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应为具备较强技术 创新能力且合法经营的制造业、建筑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第七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 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 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二)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 展优势,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 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在引进、培养、激励人才方面措施有力,有技术 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 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 财务年度预算,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研发项目的投入归集核算清 晰。 (五)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 展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 发、试验条件。 申报各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1.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不低于 3000 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数不少于 20 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 15 人);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 入 50 亿(含) 以上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达到 7500 万元及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 6~50 亿元(含 6 亿元)的企业不低于 1.5%、主 营业务收入 6 亿元以下的企业不低于 2%;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 值不低于 200 万元。非制造业类别工业企业可参照制造业的具体 指标执行。 2.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不低于 5 亿元,拥有一级注册执业 资格或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企业年度研究与 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结算收入的 0.18%;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3.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服务收入(或高技 术服务产品)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 50%。文化创意类企 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信息和软件服 务业、研发设计服务类企业应不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服 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 10 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 万元。 4.若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中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以“营业收入”代替。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 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 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至市经 信局。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建筑业、高技术服务 业企业,会同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后初 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市经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 议通过,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 日,无相关异议予 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相应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填报表。 (二)相应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 (四)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
第三章 运行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 组织实施,当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次年度再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被认定为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根据市经信局的 评价通知,于规定时间范围提交评价材料,各县(市、区)经信 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至市经信 局。 (二)市经信局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初评,或委托专家进行评 价打分,根据初评或打分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当年度评价结 果,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在网站上提交相应材 料,主要包括: (一)相应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填报表。 (二)相应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表。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会计报表。 (四)上一年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 表)、企业研发活 动及相关情况(107-2 表)或对应的统计法定报表。 (五)相应行业评价标准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 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 可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评价得分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0 分至 84 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管理与撤销: (一) 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 由企 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由各县(市、区) 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更名,并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本地 区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更名企业名单汇总上报市经信局确认。 (二)被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自动转为嘉兴市企 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上报评价材料不完整; 2.经查实评价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4.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被撤销技术中心的企业, 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评价材料真 实性负责,评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嘉兴市企 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已获评嘉兴市企业技 术中心的, 由市经信局撤销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可 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订各县(市、 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并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 中心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 30 日后开始施行,原《嘉 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2〕21 号) 《嘉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嘉经信技装 〔2020〕33 号)、《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嘉经信技装(2018〕60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 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2.嘉兴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3.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附件 1: 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附件 2: 嘉兴市建筑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指标解释: 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 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技术中心组织结构建设: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 技术委员会:技术中心的决策层,主要由企业领导、技术、生产、财 务、营销等负责人组成,对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企业技术创新重大事项进行 决策。 咨询委员会:技术中心的咨询顾问机构,主要由外部技术专家组成, 对企业技术中心以及企业技术创新重大事项的咨询,帮助企业进行重大事 项的决策。 产学研合作机制:指企业在技术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产学研合作架 构,以及促进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合作。 科技活动经费投入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 度结算收入的 0.18%作为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下列各项支出可以统计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额: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及奖金、企业信息化支出额、 企业培训费支出额和科技奖励经费支出额、检测经费支出额。 工程技术人员:指总公司总师办、分公司总师办、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从事技术项目开发的技术人员。 正式员工收入:指正式员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 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费: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在国内外受继续教育和培 训费用的总和。 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技术交流人次:指当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技术创新 研讨会和技术交流会议的人次。 产学研项目经费:指当年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经费。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指拥有注册建设执业师资格者,建设执业师包括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 设备师(供电、配电、暖通、给排水)。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指企业是否进行了信息化建设,办公自 动化系统是否综合集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功能齐全,BIM技术、智 慧工地等是否应用。 科技仪器及专用试验设备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 检测、试验等方面的仪器和仪表设备的原值。 县(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仅指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立项的相关科 研项目。 “钱江杯”或其它省同等级奖项:仅指浙江省“钱江杯”、浙江省安 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其它各省如“泰山杯”、“ 白玉兰杯”等同级别质 量奖,不包括其它类型的省级奖项。同一工程获“钱江杯”和浙江省安全 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奖项不可累计。 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奖项:仅指与“钱江杯”、“南 湖杯”、“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同等性质、同等 级别的质量、安全奖项。不包括其它类型的奖项。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的, 奖项不可累计。 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仅指名称完全 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它国家级奖项类型。 全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 工业化、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指住建部、省厅主管的该奖项。BIM技 术应用成果奖项、智慧工地示范项目:指国家、省建筑业协会管理的奖项。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指住建部颁发的相应奖项。 绿色建筑二星以上,住宅性能 2A以上:指与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相符 合,且经认定的项目。 全国建设科技示范工程:指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主管的该奖项。
附件 3 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指标解释: 企业服务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业务收入或者以提供服务业务模式为 主的产品销售收入。 企业创新服务营业收入:指由创新服务所获得的企业服务营业收入。 创新服务,是指在比较于国内或国际同行,在以下四个方面中有一个 或多个方面是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变的服务:一是服务形态或服务内 容,具体指企业创新出新的服务门类、新的服务模式、新的服务内容;二 是服务方式或服务渠道,指服务提供企业采用了全新的与顾客进行沟通、 合作的方式和渠道;三是服务传递系统,具体指服务提供企业采用了新的 服务过程,或者建立了新的服务提供系统;四是技术手段,具体指服务企 业在服务开发、生产和传递过程中使用新的技术手段。 企业服务开发投入额:是指企业在开发服务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全部 服务开发投入费用。 服务开发投入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性技术或共性技术的 开发和研究所需要的投入;二是与创新活动相关的专利技术的开发投入, 其中专利技术包括服务形态或者服务内容中涉及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顾客 方式或者服务渠道中涉及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传递系统创新过程中涉 及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为服务创新的技术手段改变中涉及的专利或专有技 术,服务开发过程与组织活动相关的专利技术和方式(如系统设计改进、 组织方式调整等);三是应用现有先进技术、整合外部技术的研究投入, 如整合外部引入的新技术的相关研究、应用/引进新服务过程中进行的调 整与测试、针对新服务的应用和整合进行的对服务开发员工的培训、引进 /购买先进软件、购买与服务开发相关的先进机器和相关设备、新服务的 投放、引进新的服务调研方法和工具(如顾客调查方法和统计分析模型 等),以及其它外购研发。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服务开发的 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 最近二年企业或企业的创新服务荣获省市级奖项和专业资质认证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内获取的省市级创新奖项、省市级服 务企业百强、专业资质认证等的数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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