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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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宁波市级)。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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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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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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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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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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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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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累计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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