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9 阅读:0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 区)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全面推进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 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建设与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 年 10 月 26 日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 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 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 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省级研发 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 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 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 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 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 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 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 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 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 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 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 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 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 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 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 的创新型骨干企业应当带头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 作。研究制定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企业研 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建立督导与服务 机制,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 业; (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 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1200 万元 以上; (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50 人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人以 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 四)研发场地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 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2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 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 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 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 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由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 院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 一)属于“互联网+”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 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 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 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 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 持续运行。 第十条 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 体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 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 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一般应具有高 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 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 络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研究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 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 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企业研究院聘 任。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 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 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 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 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 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 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重点 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 改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 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究院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年 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预 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 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 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 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主办企业字号+ 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 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科发条〔2014〕150 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中共浙 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 决定》,加强和规范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根据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发机构,是促进企业技术 进步和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创新力量。本办 法适用于对企业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竞争力。 (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化。 ( 三)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 发挥一定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工 作。负责制定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企业 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和抽查,建立 督导与服务机制,做好企业研发中心的运行评价与服务监管等工 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备案制”。省科技厅委托设区市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每年 10 月底前将 当年度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 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在我省注册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 (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 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不低于 5%,且研究开发费 用不低于 100 万元; 2.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不低于 4%,且研 究开发费用不低于 250 万元; 3.销售收入 20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 3%,且研究开发费 用不低于 800 万元。 (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软件类企业30 人), 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 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 ( 五)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 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 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 500 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500 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 100 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 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 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 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 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1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 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 15 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请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 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上报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八条 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申报建设的企业 研发中心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发中心建议名单。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发中心: ( 一)属于“互联网+” 、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 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申 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 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 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 三)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 四)企业研发中心有相应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 和运行机制; ( 五)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名单开展随机 抽查,在省科技厅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 个工作日。公示期 满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一条 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以不同研究方向申报多个企 业研发中心的,各中心均须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所在县(市、 区)科技管理部门应 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 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中心主任一般应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 依托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中心的 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依托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 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 责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升级为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企业 研发中心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 价制度。省科技厅牵头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 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 发中心不参加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 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 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 期,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省 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投入监测预警制度。上半 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黄色”预警,年度研发投入不达标的“红色” 预警并通报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发中心资格: (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 二)连续两年研发投入不达标的; ( 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 四)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 五)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 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依托企业的认 定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 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中心统一命名为:“浙江省+依托企业字 号+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7 日起实施。原《浙江 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浙科发条〔2009〕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备注: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 .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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