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9 阅读:0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经信局、建设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 市、县(市、区)税务局,关区各关: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 体地位,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 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4 号令),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 州海关等部门对 2010 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 )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 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2019  7  18 日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 主体地位,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 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 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和制造强省 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  2016 年第 34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 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 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 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 新材料、节能环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 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著、符合 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鼓励我省特色优势明显的汽车零部 件、纺服、家电、家居、五金、橡塑、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技术 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市县对 成功创建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 省经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 评价工作。省经信厅联合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 责指导协调全省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经信厅联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 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 、县(市)及萧山区 、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柯桥 区和上虞区(以下简称各市、县(市 、区),下同)经济和信息 化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 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 展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 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 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1 亿元);建筑业企业结算收入 不低于15 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 激励机制健全,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 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 水平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 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200 万元 (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800 万元),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 年度预算,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 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 收入 100 亿及以上的企业为 1.5%、10~100 亿元(含 10 亿元) 的企业为 2.0%、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建筑业企业年度研 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 服务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5%。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 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数不少于 50 人(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30 );建筑业企业一 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 50 名;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 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

(六)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 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网 上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 5  31 日。

第八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对 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并在 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信厅。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 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经信厅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工作有关 指南或标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 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 关根据各 自职能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 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 日之内,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 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联合发文。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厅会同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每两年对已认 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省经信厅于评价年度 下发评价通知。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 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受理运行评价截止 日期为评价年的 5  31 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评 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县(市 、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 业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 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31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三)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地方政府部门报送的企 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 素影响而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技术中心评价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属地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 认后报省经信厅批准,可暂缓一期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 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75 分、小于 85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75 分为合格,但对评 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 60 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被予 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 在受理运行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 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按 职能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变 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 每年 6  30 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变更 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 行确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运行评价不合 格、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存在第 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要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 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 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受到警告的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 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省税务部门另行确定。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 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 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经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 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 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经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分别会同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地 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级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 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及调整、撤销、变更 结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 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相 关科研项目,支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新产品、 科技成果奖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 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省企业技 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8  1 日起施行。2010 年发 布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 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 2010〕143 号)和 2013 年发布的《浙江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 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 号)同时 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19  7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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