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9 阅读:0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 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不含宁波):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 3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 195 号)规定,为组织做好 2024 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 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 二)2021 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可按 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四)企业近 3 个会计年度(指 2021-2023 年度,实际经 营期不满 3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3 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 5%; 2. 2023 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 4%; 3. 2023 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五)2023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2023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 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 (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 365 个日 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4 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 区)主管部门 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7 月 31 日、8 月 31 日。省级分别于 8 月份、9 月份安排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9 月底前统一组织复 评;对未通过复评且符合条件的,10 月份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申报程序 (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网址: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 ),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 “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 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 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 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 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 三)实地核查。对 2024 年新申请认定企业, 由县(市、 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 由县 (市、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 10%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 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 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五、申报注意事项 (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 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在“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 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 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 二)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 年当 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 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362 号),营业执 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 四)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 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 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 分), 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部 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 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 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 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工作要求 ( 一)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 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 能模块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高企申 报认定采用无纸化方式,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 ( 二)加强市、县( 市、 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 门联动,完善申报审核协同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 式审查,严把申报质量关。县( 市、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 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统一为企业核 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 看”机制,每年组织县(市、 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 三)市、县( 市、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2024 年度全省推荐事务所名单通过“企 业培育”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 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 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 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 四)市、县( 市、 区)主管部门应加强高企工作关键环 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 报、审查、推荐等全过程监察,确保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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