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6 阅读:0次 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大数据 产业培育力度,规范政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 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宁波市市 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数 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数据局会同市 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数据局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 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做好专项资金管 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对各区(县、市)开展相关工作进行 指导督促。 市经信局职责:协同市数据局做好相关项目评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资金, 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 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 使用绩效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市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发 展,聚焦数据产品开发、数据产品交易、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发展 等方面,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引育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支持企业汇聚优质资源 建设行业数据流通平台(以下简称“行业流通平台”),对于纳 入数据交易监测的行业流通平台,推荐申报国家可信数据空间等 相关试点或专项。 第六条支持争创国家节点平台。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探索建 设国家级数据中心等节点平台,对建成国家级节点的,给予平台 建设单位最高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支持已纳入数据交易监 测的行业流通平台高效运营,对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 到100个以上,且全年数据交易额首次达到4000万元、10000万 元、15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 高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数据产品流通交易。支持企业开展数据产品开 发、流通交易,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全年交易额首次达到300 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产品提供方最高15万元、25万元和3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支持数据产品开发。支持企业研发数据产品并开展产 品登记,全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产品数量达到10个以上的,给 予企业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数据要素应用创新。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等单位以数据产品、应用场景等相关作品参加国家、省级数 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分别给 予参赛牵头单位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 等院校等单位建设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含语料库),每年根 据申报情况,综合评估数据规模、数据质量、创新技术、更新频 率和应用效果等指标,择优评定一批市级“高质量数据集”,作 为典型案例优先宣传,并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支持争创优质数商企业。鼓励企业积极争创省级以 上优秀数商,对列入领军型、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优先推荐 申报国家项目、案例。 第十三条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功能性园区、商务楼 宇等招引数商企业集聚发展。每年根据申报情况,综合各区(县、 市)相关产业集聚区的数商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等情况,择优评 定一批市级数创港创新园区。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根据《宁波市公 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可按流程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数据实验室免费使用服务。 第四章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审核和公示程序 ( 一 )申报 1.市数据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以及工作重点任务等情 况,组织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2.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 及有关材料。申报单位不可同时申报第七条和第八条政策。 3.高质量数据集、数据产业集聚区等非资金奖补类政策的申 报办法由市数据局另行发文实施。 (二)审核公示 1.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 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材料汇总上报至市数 据 局 。 2.市数据局对属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 审、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提出支持对象及拟奖补资金,并向社 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数据局形成资金分配方 案,以函件形式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绩效管理 1.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 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 精准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绩效目 标实现情况动态调整政策。 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评 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 3.市数据局根据属地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资金整体绩效 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 4.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期中绩 效评估或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
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 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 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3.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政策 期内不得再次申请资金支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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