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6 阅读:0次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全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绍市委发〔2020〕1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对于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家以上。 第七条 对于目前运营正常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时在孵企业数和毕业企业数可适当降低。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报告。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提高自身品牌影响力;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不断提升企业化、市场化、全球化运营能力。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加强属地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要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要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进行考核管理,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统计,市级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做好对市级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绍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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