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6 阅读:0次 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全力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绍市委发〔2020〕16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众创空间专业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更优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主要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等方面的服务,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主要通过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功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对象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六条 对于目前运营正常并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众创空间,申报时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工作。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众创空间申报材料如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管理,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众创空间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局报告。经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加强对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 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绍兴市市级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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