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6 阅读:0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 为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局研 究制定了《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 2025年1月2日
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运行管 理工作,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体系关键节点,根据《关于完善制 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 科〔2016〕273号)、《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工信厅科〔2023〕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制 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 经信技术〔2021〕125号)和我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是指在制造业领域 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 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 是面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聚集多方创新资源要素,突 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 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 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 市级创新中心重点围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 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五大产业生态圈和通用人工智能、合成 生物、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低空经济等我市重点发展未来产业领域,结合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 按“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开展创建。原则上一个细分行业 领域布局一家市级创新中心。 第五条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以 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评 估等工作。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辖区内市 级创新中心申报、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六条 市级创新中心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和组建。牵头单 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主 导产品和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处国内领先水平,有承担并 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 (二)在本领域内能够保持较高的、持续性的研发投入,具 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牵头单位为制造业企业或生产性 服务业企业的,要求:原则上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 亿元、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一般应 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重点企业研 究院等企业创新载体,或牵头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 验室、省实验室或省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技术研发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牵头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或新型研发机构的,要求:原则上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 技术积累,一般应建有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 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拥有 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和先进的科研设施设备,具有国内领先、 待产业化的核心技术。 (三)拥有较高学术地位或行业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和 稳定的研发团队,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行业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用合作 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 化和商业化经验。 (五)近三年不存在质量、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 信用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创新中心应是独立企业法人,需满足以下基本 条 件 : (一)按企业法人形态组建实体运营主体,采取“公司+联 盟”的运行模式。实到启动资金(含研发设备)不少于1500万 元,单独建账。运营主体股东单位应包括不少于3家在行业领域 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股权结构应多元化。联盟应立 足市域、面向全省、辐射全国,成员单位不少于10个。 (二)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核心技术带头人,有一定规模 的专职研发团队。 (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良好的研发试验场地及设备。 (四)有明确的技术攻关方向和产业化发展目标,已形成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或前沿引领技术,能够解决国内 产业链“卡脖子”问题,或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或为 产业链上下游提供中试验证能力。 (五)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配套市场化运营团队。经营活 动自主决策、自我管理,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牵头单位根据市经信局创建工作通知编制市级创 新中心创建方案,并报送至所属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区、 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在对创建方案进行初审后,将创建方案、 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在征求相关市级部门意见后,组织技术、 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 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市经信局提出市级 创新中心拟创建名单,并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对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申报创建的,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市级 创新中心创建名单。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应在创建名单公布后6个月内牵头注 册成立创新中心运营主体和组建核心运营团队。6个月内未注册 成立的,经向市经信局申请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延期后仍未注册成立的,撤销其市级创新中心创建资格,并取消其牵头单位2 年内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完成注册后的创新中心运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 七条和创建方案开展组建工作,并在1年内通过区、县(市)经 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组建验收申请。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开展组建验收,对通过验收的 认定为“杭州市***创新中心”;对未通过验收的限期1年内完成 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对连续两次验收未通过的,撤销其创建资 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中心应在每年3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 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市经信局,并抄送所在区、县 (市)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每3年1 次周期对市级创新中心进行运行评估。运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一般和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和兑现市级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运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市级创新中心,暂停其申请市级专项支持政策,要求限期整改并 参加下一次运行评估。 第十五条 市级创新中心因发展需要要求更名的,应经区、 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更名。市级创新中心主要股东变更、运营实体改组等重大经营事 项调整的,应于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 报送市经信局,并抄送所在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局发文撤销市级创新 中心称号: (一)逾期未参加运行评估; (二)连续两次运行评估不合格; (三)运营主体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大事故,造 成重大负面影响; (四)运营主体主动要求撤销; (五)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 (六)其他需撤销市级创新中心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和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应加强 对市级创新中心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按有关政策给予支持。鼓 励支持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2月2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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