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金华市大力扶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7 阅读:0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大力扶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大力扶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十条意见
为把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新机遇,加快构建生物医药创新高地, 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研发、 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联 合体)等。重点支持创新药、原料药、高端医疗器械、新型服务外 包等领域。 二、提升企业创新研发能力 (一)支持药品研发生产。对申报创新药品(包括中药创新药、 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新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单个品 种奖励 200 万元;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 800 万元、1000 万元、1200 万元;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且实施产 业化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16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 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对申报改良型新药(包括中药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 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新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单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且实施产业化的,单个 品种再奖励 6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对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仿制药(包括仿制药、已 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每个品种奖励 300 万元(首仿药 及需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获批的,再奖励 300 万元)。对被认定为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300 万 元(需要通过开展真实世界临床试验获批的,再奖励 200 万元)。(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并实施产业化的仿制药,每个品种奖 励 100 万元,其中通过生物等效性实验的,每个品种再奖励 100 万 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实 施产业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单个品种奖励 100 万元,通过开展临 床试验获批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200 万元,按国家《创新医疗器械 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获批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300 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第二类医疗器 械,单个品种奖励 30 万元,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获批的,单个品种 再奖励 70 万元,按《浙江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浙 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评程序》获批的,单个品种再奖励 100 万元。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特色原料药产业化。原料药完成注册备案,获得 A 状态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四)支持化妆品研发生产。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的研发生产, 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备案、成功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 料目录(2021年版)》的化妆品新原料并实施产业化的,经核准后 每项奖励 50 万元;支持特殊化妆品的研发注册,对从事化妆品研发 生产的企业,通过注册程序获得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并实施产业 化的,每个品种奖励 50 万元。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五)强化新业态模式培育。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 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生产所持证 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每个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 100 万元以上的,按 其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 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 投资关联情况),每个产品当年销售收入达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 年度新增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 高不超过 6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 政局) (六)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省际 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的药品、医疗器械,按中标品种总价的 3%分年度予以奖励,单个品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 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医 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提升创新国际化水平。对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 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 (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关境外市场实现 销售的药品,每个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原料药减半奖励。对已 取得国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首次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统一(CE)、日 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市场准入资质并在相关境外市场实 现销售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 50 万元。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 财政局) (八)支持创新优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用。建立完善面对面会 商机制,支持优质创新产品进入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创新 优质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予其最高不超过实际使用产品金额 3%的 奖励,单家医疗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四、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九)加强公共服务支撑。对新建设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 构(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建设医药 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 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 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转化医学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且 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基建)总额超 50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 的 3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已建 成运营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按其服务金额的 10% 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鼓励开展临床试验服务。建立医企对接工作机制,鼓励 企业、研发机构与医疗机构联合开展临床研究。对按照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药物临床试验资质的医疗机构,每年 为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每个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 分别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单个医疗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 保局、市财政局) 本意见涉及的奖补类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市 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由排第一的责任单位制定 具体资金管理办法。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 的原则予以支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政策自2024 年 12 月 25 日实施,有效期 3 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 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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