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5 阅读:0次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湖州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湖州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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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 “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攻关机制,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聚焦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重点解决全市产业链提升所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任务实施成效为衡量标准,以成果落地应用为牵引,由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揭榜实施。 二、主要程序 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遴选发榜、受理揭榜、评审立项、签订合同、资金拨付、过程管理及验收等环节。 ( 一)需求征集。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技术需求应明确提出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预期成果、最终用户等。 (二)遴选发榜。 组织行业专家对征集到的技术需求进行论证,择优遴选出应用面广、指标明确、影响力大、带动性强
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进一步凝练明确需求目标和应用场景, 形成发榜项目清单,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受理揭榜。 揭榜方根据发榜项目要求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实行系统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和组建协议、信用承诺书及其他相关附件。 揭榜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揭榜方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整合多方科技力量,按照自愿原则组建。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科研条件、研发实力和稳定的人员队伍及必要的研发投入等,有能力完成榜单提出的任务,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牵头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应达到3%。 2.项目负责人应是揭榜单位正式职工,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 3.该项目未申报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其他申报通知规定的条件。 (四)评审立项。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采取会议评审和论证答辩方式,开展论证评审,遴选出建议揭榜名单。 1.评审内容:主要围绕申报材料体现的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技术创新性与先进性、创新联合体架构的合理性、预期的绩效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展开。
2.评审程序。专家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答辩并行开展、分别打分,评审采用百分制,各按50%权重计算总分。 两个环节各组建不少于5位的奇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审阅组内全部项目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3.意见汇总。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立项;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推荐立项;总分未达到80 分的,淘汰落选;其他项目可选立项。 三县项目可放宽至75分及以上。 对申报同一榜单同内容的达到揭榜标准的两个及以上项目,建议分数最高者揭榜。 4.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协同开展联审,结合项目申报条件、立项控制数、年度预算和信用核查结果等,提出立项建议。 5.立项决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创新联合体组建情况和项目揭榜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立项决策。 (五)签订合同。对拟立项的揭榜项目经决策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文件,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资金拨付。 财政补助经费分期拨付。揭榜项目立项后拨付首期财政补助经费,额度为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30%。 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总投入不超过25%的比例,以及项目验收意见,重新核算财政补助支持额度,拨付二期财政补助经费。 (七)过程管理。根据《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报批联合体建设方案和组建协议。“揭榜挂帅”项目延期不得超过1年。 ( 八 ) 验收管理。根据《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关于验收意见与财政经费补助下达,验收通过,未发生以下情形的,全额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80%比例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1)预期性指标未全面完成; (2)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未全面完成; (3)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与实际研究内容明显不匹配或落后于现有行业水平。 2.若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出现创新联合体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设方案和组建协议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按60%比例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 验收结题、验收不通过的,不再下达二期市财政经费补助, 已下达市财政经费补助结余部分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三、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三县参照执行。本细则未规定事项,参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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