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 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3 阅读:0

附件 1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 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 号), 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 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 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 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 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省区域创 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 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 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 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 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 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 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 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 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 升级,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市、县(市、区)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 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在 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平台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 75% 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 3 年有效租期(自申 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 不少于 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 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 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 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 3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 不少于 3 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5 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 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 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 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 在孵企业不低于 25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10 家以上。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 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26 个加快发展县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 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 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 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 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省科技厅 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 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鼓 励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参与统计,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 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考核评价工作(评

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 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 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 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按 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 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  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  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 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 “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 化链条。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 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 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 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 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 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 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 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 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技术创新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创新平 台对接协作,加强与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 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联系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 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 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 行)》(浙科发高〔2009〕1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服务能力 15 )

1.1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

5

1.2 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

5

1.3 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孵化绩效 70 分)

2.1 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5

2.2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3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4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5 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5

2.6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

2.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 企业总数的比例(%)

10

2.8 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 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家)

5

2.9 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 的比例(%)

5

2.10 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

10

2.11 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10

 

可持续发展 15 分)

3.1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6

3.2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5

3.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4

 

加分项

指标

30 分)

4.1 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10

4.2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 获奖企业

10

4.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10

 


 

 

 

附件 2

 

 

 

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  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  号)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  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  号),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可  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  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  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 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 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 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 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业生 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 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 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省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 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

3.运营时间满 12 个月。

4.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20 个 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 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 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 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 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或每年 有不低于 3 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 2 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 3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 职人员,聘请至少 3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 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 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 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 开展一次备案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地众 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向省 科技厅择优推荐备案。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地方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将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发现众创空 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 资格,且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省科技厅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后,对符 合条件的省级众创空间发文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 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 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 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 绩效,每年组织开展省级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

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 (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取消其省级备案资格;对考核评价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 持和奖励,三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按照科技部火炬 中心工作安排另行开展,在国家启动考核评价工作之前,一并纳 入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 属地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 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地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原《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 高〔2015〕193 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集聚创新创业者 情况

20 分)

1.1 提供工位数(个)

4

1.2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

6

1.3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

6

1.4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

4

 

提供技术创新 服务情况

20 分)

2.1 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

5

2.2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

5

2.3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 (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

10

 

提供创业融资 服务情况

20 分)

3.1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5

3.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5

3.3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

5

3.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

5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及开展创业教育培

训和活动的情况

15 分)

4.1 创业导师队伍(人)

5

4.2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

5

4.3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

5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

25 分)

5.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5

5.2 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

20

 

加分项  30 分)

6.1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0

6.2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

6.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

10

 

请提交您的需求,园区会尽快给您回复,为您解答!
您的称呼:
联系方式:
所属行业:
您的问题:




最 新 公 告

瓯江口创新中心,免租金招商入驻,联系电话:13957737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