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5 阅读: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快培育壮大设计市场主体, 促进设计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设计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民高 品质生活和城市高效能治理,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 理办法》和《上海建设世界一流“设计之都”的若干意见》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级设 计创新中心)是指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 济信息化委)认定,在工业、建筑、服务、时尚、数字经济等各 领域中,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设计创新机 构。包括两种类型: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设计服 务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设计服务的设计创新 企业。 第三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 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认定管理 和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设计 创新中心的初审,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本区内国家级工业 设计中心和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 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 申报。 (二)需稳定运营 2 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 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 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要求(详见附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 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 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竞争 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五)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 构或者内设部门。 第六条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具体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并按照“区级推荐、 市级评审、协同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指定信 息平台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二)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内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通过区级初审的申报单位进 行综合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确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名单。经 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设计创新中心。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设计创新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 育壮大设计创新市场主体,推动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聚焦产业重点 领域,前瞻产业发展趋势,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 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提高产业创新能力;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 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鼓励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完善落 实举措,开展区级设计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区级设计创新 中心的评价标准可以参照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 以结合本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不超过总分值的 30%)。 区级设计创新中心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应当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 化委。 第九条 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 )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有效期为 3 年,到期应当参加复 核。接受复核的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 经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通过后, 有效期延长 3 年。 (二)对于未按照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 以撤销。此类单位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三)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 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被列为 严重失信主体的;或者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市经济信息化 委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此类单位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 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区政府业务主管 部门和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年度运行情 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复核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法记录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认定 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将有关信息提供至市公 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对市级设计创新中心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享受本市专项 创建资金支持,并支持申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金、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 (二)择优推荐参加本市组织的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 设计 100+”等宣传推广活动。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国优秀工业设 计奖等。 (四)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创意和设计产业发展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区实际情况,对设计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原上海市工业设计中心按照本办法管理。 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市级设计创新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附件 表1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企业设计创新中心) 主要评价指标
表2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设计创新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说明: 1.企业设计创新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1,设计创新企业认定评 价指标参照表 2。 2.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用于设计人员工资、 奖金、津贴等的人工费用; 与设计创新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检 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 设计创新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费用;其它与设计创新直接相关的费用。 3.所称设计学科指: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 艺术学中设计相关专业;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所列之工学、艺 术学、交叉学科中设计相关专业。 4.所称国家级设计奖项指: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 奖工作; 省部级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含外观、实用新型、发明专 利)和经登记的版权(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设计领域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 标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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