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4-23 11:23 阅读:18次
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 0 2 5 年 9 月 2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使 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1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 办法》(温科发〔2020〕53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 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和促进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 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 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 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乐清市科 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 市科技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市级科技项目资金 的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流程; 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乐清市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 能力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应用技术研究、高新 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 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具体涉及六大方面十七个项目: 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 小巨人企业发展,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研发投入提升激励方面,包括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鼓励设 立研发机构、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 鼓励科学技术奖申报,科技副总工作。 创新平台打造激励方面,包括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大 孵化集群建设等相关奖补。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包括推广应用创新券。 农业及其他政策方面,包括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农 业科技研发攻关。 第四章奖补项目及标准、奖补程序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 (一)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省科技领军企业、 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兑 现 。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 知启动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向上推荐。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经高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通过后,将符合高企认定 条件的企业向上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评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兑 现 。 二、研发投入提升激励 (三)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在乐清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有成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在财 务套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分项目分类别核算)。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奖补条件:①企业奖补年(T 年)研发费用投入200 万元及以上;②监测年(T+1 年)研发投入增长为正且奖补年研 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营收不高于5000 万元的,比重不低于6%;营收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 比重不低于5%;营收在2亿元以上的,比重不低于4%。 (2)奖补标准:研发费用200万元到500万元,按其研发 费用增量部分予以一定比例补助;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按存 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比例,根据全市 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动态调整。当企业基准年(T-1 年)研发费用 占比低于奖补条件最低比例要求时,以最低比例为基数计算增 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最高50万元补助。 3.奖补程序 (1)发动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 启动研发后补助事项,发送申报通知。 (2)确定拟补助企业及金额。申请研发后补助的企业,必 须提供基准年、奖补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要体现企业营收 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提供基准年、奖补年、监测年,报统计部 门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按照奖补条件,筛选 出符合奖补的企业,按奖补标准,计算企业研发后补助金额。 (3)下达奖补经费:拟补助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 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 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研发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 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全额 奖 励 。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企业研究院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兑 现 。 (五)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 室。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5 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启动国家级、省级、温 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报事宜, 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兑 现 。 三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 (六)鼓励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 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 脖子”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 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 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 能超过1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 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的,给予20—80万元补助,自筹经 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 3.奖补程序 (一)乐清市级项目工业项目: 1.榜单凝炼部分: (1)企业申报。发送技术攻关需求征集通知,同时动员企 业、平台、科技副总等申报; (2)榜单凝炼。组织专家进行榜单凝炼,凝炼结果经党组 商议通过; 2.项目申报部分: (1)企业申报:发送项目申报通知,通知动员企业进行项 目申报; (2)项目评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 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 (3)党组商议:党组会议根据乐清重点支持产业、当年预算、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商议确定通过项目立项及第一批补助经 费。 (4)合同签订及经费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合同,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3.过程管理及验收部分 (1)中期评估: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 进度落后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2)项目验收:下达项目验收通知,企业根据验收通知组 织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3)党组商议:验收结果经党组商议通过;同时商议项目 第二批补助经费; (4)公示及经费下达:对党组商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二)省级、温州市级项目: (1)企业申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启动省级、温州市级项 目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形式审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 形式审查,申报项目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 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立项文件和产业政策,拟定 奖补企业及奖励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产业 政策兑现系统”或者浙里报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七)鼓励科学技术奖申报 1.补助对象 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 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 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申报事宜,发送申 报通知。 (2)形式审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 行形式审查,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对企业的提名材料进行公示。 (3)党组商议:形式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 门推荐。 (4)将公示结果和提名意见经市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 技厅。 (5)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的立项文件和市产业政策, 拟定奖补企业及奖励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 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八)科技副总工作 1.补助对象 乐清市民营企业“科技副总”。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3.奖补程序 (1)企业需求申报与发布。定期发布“科技副总”企业需求 征集通知,企业根据通知上报需求。汇总梳理后定期对外发布。 (2)人才申报。科技局定期对外发布人才申报通知,各高 校院所及相关科创平台人才向科技局提交人才申报表,科技局根 据人才申报表汇总整理人才信息。 (4)企业与人才匹配。根据企业需求意向人选及人才申报 意向企业开展匹配工作。 (5)选派签约。根据每年“科技副总”工作推进计划以及实 际匹配情况,将计划选派的企业和人才清单提交党组会议商议, 根据党组会议商议结果发文后,选派企业、人才及派出院校(或 科技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6)奖补金额。首次聘任到乐清市民营企业的“科技副总”, 在聘任期间内,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2万 元工作奖励经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3 万元工作奖励经费。非首次聘任到乐清市企业的“科技副总”,在 聘任期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1万元工作奖励经费。 (7)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科技副总”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科技副总”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 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科技副总”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创新平台打造激励 (九)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 1.补助对象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 合体的创建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 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考 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3.奖补程序 (1)创建单位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年度考核申报 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创建单位在浙 江科技大脑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交。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拟定奖补创 建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创建单位上线 “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创建单位按规 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大孵化集群建设(大赛奖励) 1.补助对象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赛区大赛优胜奖给 予5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发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 报通知。 (2)下达奖补经费: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大赛获奖企业名 单,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 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 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 一)大孵化集群建设(人才科技贷)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3.奖补程序 参照“人才科技贷”政策执行。 (十二)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1.补助对象 新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标准级200万、卓越级 300万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 创空间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备案)温 州市级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 复享受、就高执行。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 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上级部门申报通知启动市级、省 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新认定孵化载体申报事宜,发送申 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委托第三方对申 报的孵化载体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 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荐。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国家级 孵化器、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市级孵化器运营单位,其中 省级科技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达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 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5家标准。 (4)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运营机构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 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 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三)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励)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 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 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10 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 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就高奖励。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 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上级部门申报通知启动市级、省 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孵化载体在系统上 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交。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拟定奖补运 营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 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 程序给予兑现。 (十四)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招引奖励)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 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 (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第1、2、3名的载体, 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孵化载体招引奖 励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确定符合奖补条件的运营单位。根据温州科企通大孵 化运营端入孵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和入驻合同,委托第三方按照 奖补条件确定符合奖补的运营单位。 (3)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运营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 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 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五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十五)推广应用创新券 1.补助对象 企业或创业者。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成果转换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 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 务项目。符合成果转换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普通企业按实际 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通过“双榜制”成功匹配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15%金额予以补助;以上企业单 个项目补助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 万 元 。 (2)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 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 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可抵 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0%。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不足200万元分别给予 最高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3.奖补程序 (1)企业在浙江科技大脑上注册,领取额度; (2)企业在申报使用的时候,上传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检测报告等,系统进行自动核算,产生数据; (3)工作人员进行线上线下资料审核,是否规范、齐全。 有疑问的,邀请市监局专家把关。 (4)对审核无误后的创新券按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进行计 算,确定奖补金额; (5)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 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四《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六、农业及其他政策 (十六)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1.补助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 元的补助(奖励资金自筹)。 3.奖补程序 (1)项目申报: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开展评审: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形成专家评审 意 见 。 (3)发文立项:将评审结果提交局党组会议通过后,经公 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印发立项文件。 (十七)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1.补助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 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根 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若上级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 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 均不能超过100万元。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补助20—8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需 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5—10万元。 省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 派出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杭 嘉湖舟地区),二类每人每年给予1.3万元补助(宁绍金衢地区), 三类每人每年给予1.1万元补助(温台丽地区)(如省里出新政 策按新政策执行)。 3.奖补程序 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三《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七、其他 因政策衔接需要,对以前年度涉及租金政策未兑现部分进行 收尾,确保政策终止过程平稳有序,具体条款如下: (一)入驻上海科创基地 1.补助对象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2025年7月 21日及以前签约入驻的企业或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场地租金实行前3年免收租金,第4、5年按照市场价50% 给予优惠。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时, 上一年度已支付租金可顺延至当年度,或者优惠的租金在最后一 年度或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上一年度租金补助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入驻协议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 提供审计报告(含上一 自然年度的研发投入及营收情况),由主 管部门委托运营单位组织第三方复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3)针对乐清市域内入驻基地的企业,根据审计报告确定 的研发投入比例,若满足协议中要求的比例,经党组商议通过后, 上一年度已支付租金可顺延至当年度;若是协议期最后一年满足 条件,经党组商议通过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 定程序给予兑现。 (4)针对乐清市域外入驻基地的企业,落地乐清后,有一 定投入且正式运营后在乐清产生一定营业收入的,经党组商议通 过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后 续兑现参照乐清市域内入驻的企业兑现方式及标准。 (二)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或项目(2025年7月21 日及以前签约 入驻的企业或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D 类及以上人才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 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 元/m²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2)具备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 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资质的科研 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加速 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 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m²。 (3)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 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m²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 惠。 (4)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 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 元/m²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5)科创飞地招引的优质项目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 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m²后,租金按照市场价 50%给予优惠。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优惠的租金在企业搬出 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和产值考核要求,委托第三 方审核后,经党组商议通过后,由租金收取方通过线下兑付方式, 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大孵化集群建设(众创空间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仅限于奖补2024年)。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孵化场地租金每平方米180元/年补助,最大不超过300 平米且不超过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与总工位 数占比关系,明显不合理的孵化面积不予补助。实缴租金低于补助 标准的,按实缴租金给予补助。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众创空间场地奖补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包 括租赁合同,若以企业名义入驻的,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租金支付证明和温州科企通大孵化运 营端入孵企业备案清单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 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 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大孵化集群建设(科技孵化器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仅 限于奖补2024年)。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一般项目入驻:给予孵化场地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 过每平方米100元/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2)E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全职带项目入驻:最多给予3年 全额场地租金补助;人才投资占比需在30%(含)以上。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众创空间场地奖补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入 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并提供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 支付凭证和温州科企通大孵化运营端入孵企业备案清单,若以E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人才证明 和在乐清社保缴纳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 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 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对项目申报内容、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其 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 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并及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评审、结果、验收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制度,确保科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要 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费使用、 决算编报、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给予 配 合 。 第六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全市单位或个人的科技项目奖补。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 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内容执行,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国家政策调整及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 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出支出结构调整方案,报市财 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部门年度预算内通过调整项目解决。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科技项目资金 项目绩效自评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 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技项 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 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项目资金按规定 使 用 。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 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 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 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按原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的奖补项 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 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申报指南及相关 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并承担实施具体工作。《关于印 发<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字 〔202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 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政策 条款首问科室详见附件一。
附 件 1 政策条款首问科室
附件2 乐清市工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速乐清市工业核心技术突破,推动“1+4+N”产业链关 键环节升级,依据《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智能 电气、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教 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 “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科技 攻关模式,通过强化工业科技项目管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遵循三大核心原则: 问题导向:围绕工业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与创新发展瓶 颈,精准定位攻关方向。 需求导向:紧扣产业发展关键共性需求,推动创新链与产业 链深度融合。 绩效导向:严格把控项目研发全过程,以标志性成果产出和 产业应用实效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申报条件 榜单征集对象:在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创新平 台、各行业协会、各产业联盟、“科技副总”等; 揭榜对象:支持在乐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申报 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工业企业原 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其上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 入比重一般都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企业原 则上需成立满1年。同一企业承担的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科技 型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可由不同负责人承担项目不超 过2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 (一)头部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与高校院所、高能级 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项目; (二)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攻关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高新技术 企业对研发投入要求1个百分点(产值2亿以上超出0.5个百分 点 ) ; 第四条申报流程 需求征集与榜单发布:市科技局联合“科技副总”、行业专家、 龙头企业等,围绕产业战略需求征集技术难题,编制核心技术攻 关项目榜单,明确攻关目标、考核指标,通过政府官网等渠道发布。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项目申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 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团队介绍、知识 产权证明、配套资金承诺等。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 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条经费配套 企业承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需按财政补助经费1:4 及以 上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六条项目评审 乐清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专家网评+实地考察” 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网评(占40分):委托市外省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 实施,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申报项目 榜单契合度、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 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 目进行评分。资料评审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 目进行评分。 实地考察(占60分):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 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申报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是 否具备符合攻关项目自筹经费能力,以及项目经费投入预算是否 合理等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分。现场考察评审同样需要不少于4名 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立项决策 汇总专家网评与实地考察得分,按总分排序形成拟立项名 单。 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拟立项项目,结合产业发展战略与财 政预算,确定最终立项项目。 立项项目在政务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立 项通知。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合同签订 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责、技术指标、实施计划、经费预算、 成果归属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调整 1.重大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 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预算调整等,需提请局党组并经行政决策后按 照要求执行。 2.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延期等,应在项目实施期内经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实施期限变 更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延长期内的管理按 照实施期内执行。 3.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研究方 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变更等一般调整性事项,由项目负责 人在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自行调整,并报业务科室备案。 第十条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的第二年,科技局选择部分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可 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指标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 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中期评估进度滞后、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限 期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 理部门视情况提出终止申请,或直接予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 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 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 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5.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 目无法继续实施; 7.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撤销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科技局予以撤销: 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 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方 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 ; 2.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3.因其他主观原因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的。 第十三条项目撤销终止处理 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 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撤 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问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构成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 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 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 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 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 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五条经费拨付 工业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分二期下达,项目立项后,首期 下达补助经费的30%,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项目单位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项目 完成后,及时编制经费决算报告,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审计检查; 验收通过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验收结论为不通 过和终止实施的科技项目,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科研项目 经费审计报告,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 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验收评价 第十七条验收要求 市科技项目须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 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含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 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 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验收流程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不通过”。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 合规,按期完成合同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且预期性指标完 成不低于60%的,给予“验收通过”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验收不通过”结论: 1.未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低于 60%;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 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5.经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 (三)验收结果经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的提供验收证书。 (四)承担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公示期内,可 提出申诉。市科技局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再次组织专家开展评 估,依据评估结果维持或者修改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诚信管理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 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对科技项目申请者、执行者、 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项 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免责机制 对已尽职履责,但因技术风险、市场突变等不可预见因素导 致项目失败的,经评议认定后,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科研信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与实施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主文件;施行 前已立项的工业科技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3 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参照《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乐清市级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 派员项目)、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 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榜 单),明确项目申报对象、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 第四条 指南(榜单)编制:为科学合理确定本年度农业科 技资金投入方向及重点,可通过调研、征集、专家凝炼、揭榜挂 帅等方式确定本年度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农业关键核心 技术榜单。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要条件如下:①项目申报单位应是乐清 市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的;②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申报单 位的在职人员(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项目组成员中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③项目经费能独立核算;④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申 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 合作社、温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不作要求。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⑤其他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榜 单)的要求。 第六条 经费配套:项目单位承担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 特派员项目)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补助经费的1倍,农业关键核心 技术项目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补助经费的4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度立项乐清市本级科研项目不超 过1项,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或重复申报新的项目: 1.以前年度承担的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未结题的; 2.因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在项目结题当年起开始计算2年内 不得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3.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关联单位(指在市监企业登记注册 信息中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由同一单位/自然人直接持股 超过25%的单位)不得就同一研究内容相同技术路径进行近五年 多次或同时申报。 第八条 形式审查。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请内容是否 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榜单)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 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专家创新性评价、实地考察等依次进行。 第十条 专家创新性评价(占分比重:40分)。每组从专家 库中抽取不少于3位技术专家,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专 家组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结合国内外同类研究及与乐清 近五年立项项目比较,同一研究内容相同技术路径的项目,原则 上择优立项一项或近五年已有立项的原则上不再立项)、项目的 可行性(技术力量、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项目的应用前景、 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适应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 行评价,并给出项目A、B、C 档次和相应分数,A 档 (A≥30 分)为推荐档, B 档 ( 3 0 分 >B≥10 分)为可选档, C 档 (C< 10分)为淘汰档, C 档项目须给出淘汰理由。有专家评价为C 档的项目由专家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并书面说明淘汰理由。 淘汰项目不进入实地考察程序评价。最终得分按照平均分的方式 计 算 。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占分比重:60分)。项目通过专家创 新性评价后,项目进入实地考察环节。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组, 考察组成员不少于3位专家,其中财务专家1位。技术专家和财 务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 考察组各成员根据各自分项百分制打分,有单项分低于60 分的由考察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技术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技 术内容与实地对照情况是否相符、项目创新性、可行性、适应性、现有试验研究条件、项目组成员的承担能力、项目准备情况等进 行打分;财务专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基础等情况进行打分; 最终得分按照平均分的方式计算。如存在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实地 对照情况实质性不相符,弄虚作假等情况,考察专家应提出淘汰 意 见 。 考察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以上分数,对项目进行统计、排序后提交党 组会议,会议根据项目的最终得分情况、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 行讨论,最终确定拟立项目。 第四章项目下达 第十三条 拟立项目在政务公开网或相关媒介上公示5天, 如无异议,会同财政局发文下达经费。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 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 按合同规定下拨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2. 督促合同执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3.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 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 保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3. 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 负责项目执行和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计入 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及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 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租赁费、科技合作交流 及科技服务费、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 1.人员及劳务费,指参加项目组的人员及项目聘请的劳务人 员的劳动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 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 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 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 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 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调研、 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项目研究而租赁设备、场地而发生的费用。 8.科技合作交流费用,指为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活 动发生的费用。 9.科技服务费,指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维护等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10.验收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审计、验 收、评审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 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拨付项目补 助经费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70%。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 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 方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费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 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在验收时对项目经费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项目 完成后的经费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市科技局根据审计结果 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 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由市科技局统一委托具有审计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农业重点科技项目审计发 生的费用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统 一支付。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审计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 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不少于3 位技术专家组成。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验收专家组成 员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参与。验收以实 地方式进行,验收技术专家对项目合同书中研发内容、任务指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延期等三类。 (一)合同书的主要任务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 合规的,自筹经费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验收不通过。 1.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发任务指标; 2.财务整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3.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参加项目验收的。 ( 三 ) 因 以 上 第 ( 二 ) 点 中 1 、 2 项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 项目承担单位有提出申请继续实施完善的,可延期到下一年度验 收,申请继续实施完善的次数不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 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 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 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意终 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不再拨付项目剩余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 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每个 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用于科研;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结题的,市科技局不再拨付项目剩 余补助经费,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 拨付渠道退回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以及未与自筹资金 同比例使用的财政经费。对拒不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对项目承 担单位及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名单,取消 其申报或推荐项目的资格,直至资金退回后方可恢复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以 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实事 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 评审、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 象的,市科技局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 评价意见无效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 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 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二)专家的回避。与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象因正当 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 主文件;本细则发布之日之前已立项或正在实施中农业科技项目 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4 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的文件精神,深化 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 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结合本市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 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 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由市科技局发放、兑 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二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的相关政 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对企业、创业者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人才创业者。 第四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限在浙江科技大脑 (https://stbrain.kjt.zj.gov.cn) 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 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 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 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认定列入本市级 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成果转换券、委托服务券。 (一)成果转换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 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 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 察核实后,普通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 通过“双榜制”成功匹配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15%金 额予以补助;以上企业单个项目补助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 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 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 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可抵 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0%。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200万(含)到500万元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 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六条 成果转换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 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 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 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使用与兑付 第七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须在浙江科技大脑 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科技局的资格认定。取得 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申报日期从兑付方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一年 内申报,超出规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兑付时企业须提供相关 兑付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 发放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 用。创新券须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 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 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 三方机构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 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 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 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 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 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主 文 件 。
2025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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