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4-23 11:23 阅读:18


 

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乐清市财政局

 

2 0 2 5  9  2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章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使 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科教〔2023〕1号)、《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 办法》(温科发〔2020〕53号)和《关于印<2025年乐清市级 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和促进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 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 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 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乐清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乐清市科 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 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 市科技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市级科技项目资金 的预算编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完善项目管理流程; 会同财政局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包括乐清市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 能力的单位以及个人。

第六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应用技术研究、高新 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信息化、科技创新 条件与环境建设、科技强农行动部署和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具体涉及六大方面十七个项目:

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 小巨人企业发展,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研发投入提升激励方面,包括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鼓励设 立研发机构、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方面,包括鼓励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 鼓励科学技术奖申报,科技副总工作。

创新平台打造激励方面,包括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大 孵化集群建设等相关奖补。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包括推广应用创新券。

农业及其他政策方面,包括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农 业科技研发攻关。

 

第四章奖补项目及标准、奖补程序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创新主体倍增提质激励

(一)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省科技领军企业、 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当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 知启动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向上推荐。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经高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通过后,将符合高企认定 条件的企业向上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评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二、研发投入提升激励

(三)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

在乐清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统计年报在统、有成立研发机构的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应规范、单独建账核算(在财 务套下设置研发费用科目、分项目分类别核算)。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奖补条件:①企业奖补年(T )研发费用投入200 万元及以上;②监测年(T+1 )研发投入增长为正且奖补年研 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营收不高于5000 万元的,比重不低于6%;营收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 比重不低于5%;营收在2亿元以上的,比重不低于4%。

(2)奖补标准:研发费用200万元到500万元,按其研发 费用增量部分予以一定比例补助;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按存 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分别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比例,根据全市 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动态调整。当企业基准年(T-1 )研发费用 占比低于奖补条件最低比例要求时,以最低比例为基数计算增 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最高50万元补助。

3.奖补程序

(1)发动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经局党组会议通过后, 启动研发后补助事项,发送申报通知。

(2)确定拟补助企业及金额。申请研发后补助的企业,必 须提供基准年、奖补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要体现企业营收 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提供基准年、奖补年、监测年,报统计部 门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按照奖补条件,筛选

 

出符合奖补的企业,按奖补标准,计算企业研发后补助金额。

(3)下达奖补经费:拟补助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 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 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研发机构。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 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全额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企业研究院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五)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补助对象

新认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 室。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5 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启动国家级、省级、温 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报事宜, 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 基本条件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 级部门推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拟定奖补企 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 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   

 、核心技术攻关激励

(六)鼓励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

1.补助对象

省级、温州市级、乐清市级重点研发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 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卡 脖子”项目)的,如果温州下达的文件有明确资金补助金额的, 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如果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按照 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均不 能超过100万元。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评为乐清工业 科技项目(“卡脖子”项目)的,给予20—80万元补助,自筹经 费需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

3.奖补程序

(一)乐清市级项目工业项目:

1.榜单凝炼部分:

(1)企业申报。发送技术攻关需求征集通知,同时动员企 业、平台、科技副总等申报;

(2)榜单凝炼。组织专家进行榜单凝炼,凝炼结果经党组 商议通过;

2.项目申报部分:

(1)企业申报:发送项目申报通知,通知动员企业进行项 目申报;

(2)项目评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 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

(3)党组商议:党组会议根据乐清重点支持产业、当年预算、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商议确定通过项目立项及第一批补助经 费。

(4)合同签订及经费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合同,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3.过程管理及验收部分

(1)中期评估: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 进度落后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2)项目验收:下达项目验收通知,企业根据验收通知组 织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3)党组商议:验收结果经党组商议通过;同时商议项目 第二批补助经费;

(4)公示及经费下达:对党组商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二)省级、温州市级项目:

(1)企业申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启动省级、温州市级项 目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形式审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 形式审查,申报项目及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 荐。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立项文件和产业政策,拟定 奖补企业及奖励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产业 政策兑现系统”或者浙里报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七)鼓励科学技术奖申报

1.补助对象

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国家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 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 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 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申报事宜,发送申 报通知。

(2)形式审查。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 行形式审查,同时按照文件规定对企业的提名材料进行公示。

(3)党组商议:形式审查结果经党组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 门推荐。

(4)将公示结果和提名意见经市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 技厅。

(5)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的立项文件和市产业政策, 拟定奖补企业及奖励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 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八)科技副总工作

1.补助对象

乐清市民营企业“科技副总”。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聘任期间“科技副总”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工作经费。

3.奖补程序

(1)企业需求申报与发布。定期发布“科技副总”企业需求 征集通知,企业根据通知上报需求。汇总梳理后定期对外发布。

(2)人才申报。科技局定期对外发布人才申报通知,各高 校院所及相关科创平台人才向科技局提交人才申报表,科技局根 据人才申报表汇总整理人才信息。

(4)企业与人才匹配。根据企业需求意向人选及人才申报 意向企业开展匹配工作。

(5)选派签约。根据每年“科技副总”工作推进计划以及实 际匹配情况,将计划选派的企业和人才清单提交党组会议商议, 根据党组会议商议结果发文后,选派企业、人才及派出院校(或 科技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

(6)奖补金额。首次聘任到乐清市民营企业的“科技副总”, 在聘任期间内,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2万 元工作奖励经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给予每人每年3 万元工作奖励经费。非首次聘任到乐清市企业的“科技副总”,在 聘任期间内,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1万元工作奖励经费。

(7)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科技副总”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科技副总”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 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科技副总”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创新平台打造激励

(九)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

1.补助对象

由企业投资建设并被列为温州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 合体的创建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建设期内年度考核被评为省级优秀单位的,给予10万元补 助;建设期满通过省级考核的,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年度考 核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助。

3.奖补程序

(1)创建单位申报。根据省厅申报通知启动年度考核申报 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省厅申报通知要求,对创建单位在浙 江科技大脑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交。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拟定奖补创 建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创建单位上线 “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创建单位按规 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大孵化集群建设(大赛奖励)

1.补助对象

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创平台的入驻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赛区大赛优胜奖给 5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发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 报通知。

(2)下达奖补经费: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大赛获奖企业名 单,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 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 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 )大孵化集群建设(人才科技贷)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

2.奖补条件及标准

享受“人才科技贷”政策。

3.奖补程序

参照“人才科技贷”政策执行。

(十二)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1.补助对象

新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标准级200万、卓越级 300万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 创空间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备案)温 州市级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 复享受、就高执行。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叠加奖励,低 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上级部门申报通知启动市级、省 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新认定孵化载体申报事宜,发送申 报通知。

(2)部门推荐。根据上级申报通知要求,委托第三方对申 报的孵化载体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申报企业及审查结果经党组 会议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推荐。

(3)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筛选符合奖补条件的国家级 孵化器、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市级孵化器运营单位,其中 省级科技孵化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达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 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35家标准。

(4)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运营机构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 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 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十三)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励)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载体。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孵化器, 分别奖励运营单位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同级年度绩效评价 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10 万元。以上奖励3年内累计不超过1次,同一个载体同时获不同 类别绩效评价优秀的,就高奖励。已获上级专项奖励资金的,不 叠加奖励,低于上述奖励标准的予以补足。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上级部门申报通知启动市级、省 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绩效评价申报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孵化载体在系统上 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交。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拟定奖补运 营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 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 程序给予兑现。

(十四)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招引奖励)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对每年新招引落户企业数达到10家及以上的孵化器或每年 新招引落户项目数达到15个及以上的众创空间,且新落户企业  (项目)数分别位列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1、2、3名的载体, 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3.奖补程序

(1)运营单位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孵化载体招引奖 励事宜,发送申报通知。

(2)确定符合奖补条件的运营单位。根据温州科企通大孵 化运营端入孵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和入驻合同,委托第三方按照 奖补条件确定符合奖补的运营单位。

(3)下达奖补经费:拟奖补运营单位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 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申报,将 符合政策要求的运营单位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十五)推广应用创新券

1.补助对象

企业或创业者。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成果转换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 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 务项目。符合成果转换券条件的科技服务项目,普通企业按实际 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通过“双榜制”成功匹配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15%金额予以补助;以上企业单 个项目补助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   

(2)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 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 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可抵 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0%。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50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不足200万元分别给予 最高10万、7万、5万元的补助。

3.奖补程序

(1)企业在浙江科技大脑上注册,领取额度;

(2)企业在申报使用的时候,上传合同、付款凭证、发票、 检测报告等,系统进行自动核算,产生数据;

(3)工作人员进行线上线下资料审核,是否规范、齐全。 有疑问的,邀请市监局专家把关。

(4)对审核无误后的创新券按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进行计 算,确定奖补金额;

(5)拟奖补企业及金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过“温州 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四《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六、农业及其他政策

(十六)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1.补助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

2.奖补条件及标准

鼓励开展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 元的补助(奖励资金自筹)。

3.奖补程序

(1)项目申报: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开展评审: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形成专家评审   

(3)发文立项:将评审结果提交局党组会议通过后,经公 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印发立项文件。

(十七)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1.补助对象

项目承担单位。

2.奖补条件及标准

评为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按照省科技厅有关文件要求给予 补助。以“揭榜挂帅”等方式,评为温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根 据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补助,若上级文件中没有规定补助金额的, 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两种情况最高补助 均不能超过100万元。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补助20—8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需 超过补助经费的4倍)。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补助5—10万元。

省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 派出地路程远近划分为三类:一类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补助(杭 嘉湖舟地区),二类每人每年给予1.3万元补助(宁绍金衢地区), 三类每人每年给予1.1万元补助(温台丽地区)(如省里出新政 策按新政策执行)。

3.奖补程序

具体管理细则见附件三《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七、其他

因政策衔接需要,对以前年度涉及租金政策未兑现部分进行 收尾,确保政策终止过程平稳有序,具体条款如下:

(一)入驻上海科创基地

1.补助对象

入驻上海科创基地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项目(2025年7月 21日及以前签约入驻的企业或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场地租金实行前3年免收租金,第4、5年按照市场价50% 给予优惠。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达到协议约定的标准时, 上一年度已支付租金可顺延至当年度,或者优惠的租金在最后一 年度或企业搬出园区时一次性兑现。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上一年度租金补助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根据入驻协议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 提供审计报告(含上一 自然年度的研发投入及营收情况),由主 管部门委托运营单位组织第三方复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3)针对乐清市域内入驻基地的企业,根据审计报告确定 的研发投入比例,若满足协议中要求的比例,经党组商议通过后, 上一年度已支付租金可顺延至当年度;若是协议期最后一年满足 条件,经党组商议通过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 定程序给予兑现。

(4)针对乐清市域外入驻基地的企业,落地乐清后,有一 定投入且正式运营后在乐清产生一定营业收入的,经党组商议通 过后,通过“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后 续兑现参照乐清市域内入驻的企业兑现方式及标准。

(二)入驻智能装备科技加速器

1.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或项目(2025年7月21 日及以前签约 入驻的企业或项目)。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D   类及以上人才相对控股且投资占比在30%以上的企业, 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 /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2)具备组织招商引资、引进国家与省级各类平台项目或提 供品牌建设、研发成果转化和资本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资质的科研 单位、咨询公司、技术成果转化公司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加速 器前3年租金免收,第4、5年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租 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 m²。

(3)智能装备生产企业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 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  惠。

(4)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优质企业(项目) 入驻加速器第1年租金免收,第2、3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 /后,租金按照市场价50%给予优惠。

(5)科创飞地招引的优质项目入驻加速器前3年租金免收, 4、5年企业每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元/后,租金按照市场价 50%给予优惠。租金按照先收后补的原则,优惠的租金在企业搬出 园区时一次性兑现,或者下一年返还上年的优惠租金。

3.奖补程序

根据入驻协议,结合市场评估价和产值考核要求,委托第三 方审核后,经党组商议通过后,由租金收取方通过线下兑付方式, 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三)大孵化集群建设(众创空间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仅限于奖2024年)。

2.奖补条件及标准

给予孵化场地租金每平方米180元/年补助,最大不超过300 平米且不超过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众创空间总孵化面积与总工位 数占比关系,明显不合理的孵化面积不予补助。实缴租金低于补助 标准的,按实缴租金给予补助。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众创空间场地奖补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包 括租赁合同,若以企业名义入驻的,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租金支付证明和温州科企通大孵化运 营端入孵企业备案清单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拟奖补企业及金 额清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 现系统”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四)大孵化集群建设(科技孵化器场地补助)

1.补助对象

入驻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的企业、项目和人才团队(仅 限于奖补2024年)。

2.奖补条件及标准

(1)一般项目入驻:给予孵化场地租金50%补助,最高不超

过每平方米100元/年,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2)E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全职带项目入驻:最多给予3年 全额场地租金补助;人才投资占比需在30%(含)以上。

3.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根据工作安排,启动众创空间场地奖补事 宜,发送申报通知。

(2)部门审核。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企业提供的资料(入 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并提供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 支付凭证和温州科企通大孵化运营端入孵企业备案清单,若以E 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入驻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人才证明  和在乐清社保缴纳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3)下达奖补经费:根据审计报告拟定奖补企业及金额清 单经党组会议通过后,通知相关企业上线“温州产业政策兑现系 ”申报,将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给予兑现。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对项目申报内容、流程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对其 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的信用、内容、范围、条件等 进行实质性审查及评审,并及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评审、结果、验收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制度,确保科技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要 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 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经费使用、 决算编报、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给予   

 

 

第六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主要用于全市单位或个人的科技项目奖补。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 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预算下达内容执行,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 国家政策调整及上级临时性工作任务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科 技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提出支出结构调整方案,报市财 政局审核同意后,在部门年度预算内通过调整项目解决。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科技项目资金 项目绩效自评机制。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 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科技项 目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度 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科技项目资金按规定 使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 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科技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 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 参照本政策规定执行,按原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申请的奖补项 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的(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  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申报指南及相关 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并承担实施具体工作。《关于印  <乐清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乐科字 202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 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政策 条款首问科室详见附件一。

 

 

 

 

 

  1

政策条款首问科室

 

序号

政策名称

首问科室

1

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

高新科(62555172)

2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高新科(62555172)

3

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

工业综合科(61510668)

4

鼓励设立研发机构

高新科(62555172)

5

鼓励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高新科(62072878)

6

鼓励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

高新科(62072878)

7

鼓励科学技术奖申报

高新科(62072878)

8

科技副总工作

高新科(62555172)

9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补助

科创中心(62562207)

10

大孵化集群建设(大赛奖励)

科创中心(62562207)

11

大孵化集群建设(人才科技贷)

科创中心(62562207)

12

大孵化集群建设(新认定孵化载体奖励)

科创中心(62562207)

13

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绩效评价奖励)

科创中心(62562207)

14

大孵化集群建设(孵化载体招引奖励)

科创中心(62562207)

 

15

 

推广应用创新券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61510571)

16

鼓励社会发展及软科学研究

农社科(61510576)

17

农业科技研发攻关

农社科(61510576)

 

 

 

 

 

 

附件2

乐清市工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速乐清市工业核心技术突破,推动“1+4+N”产业链关 键环节升级,依据《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智能 电气、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教 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  “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科技 攻关模式,通过强化工业科技项目管理,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遵循三大核心原则:

问题导向:围绕工业企业“卡脖子”技术难题与创新发展瓶 颈,精准定位攻关方向。

需求导向:紧扣产业发展关键共性需求,推动创新链与产业 链深度融合。

绩效导向:严格把控项目研发全过程,以标志性成果产出和 产业应用实效为核心评价标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申报条件

榜单征集对象:在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创新平 台、各行业协会、各产业联盟、“科技副总”等;

揭榜对象:支持在乐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项目申报 单位和参与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工业企业原 则上应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其上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 入比重一般都应不低于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投入的要求,企业原 则上需成立满1年。同一企业承担的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科技 型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可由不同负责人承担项目不超 2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

(一)头部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与高校院所、高能级 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项目;

(二)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攻关的项目;

(三)申报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高新技术 企业对研发投入要求1个百分点(产值2亿以上超出0.5个百分  ) ;

第四条申报流程

需求征集与榜单发布:市科技局联合“科技副总”、行业专家、 龙头企业等,围绕产业战略需求征集技术难题,编制核心技术攻 关项目榜单,明确攻关目标、考核指标,通过政府官网等渠道发布。

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项目申报平台在线提交申报 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团队介绍、知识 产权证明、配套资金承诺等。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核, 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条经费配套

企业承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需按财政补助经费1:4 及以 上比例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章评审立项

第六条项目评审

乐清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采用“专家网评+实地考察” 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网评(占40分):委托市外省内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 实施,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申报项目 榜单契合度、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 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 目进行评分。资料评审不少于4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 目进行评分。

实地考察(占60分):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 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申报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是 否具备符合攻关项目自筹经费能力,以及项目经费投入预算是否 合理等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分。现场考察评审同样需要不少于4名 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立项决策

汇总专家网评与实地考察得分,按总分排序形成拟立项名 单。

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拟立项项目,结合产业发展战略与财 政预算,确定最终立项项目。

立项项目在政务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立 项通知。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合同签订

项目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权责、技术指标、实施计划、经费预算、 成果归属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调整

1.重大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 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预算调整等,需提请局党组并经行政决策后按 照要求执行。

2.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延期等,应在项目实施期内经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实施期限变 更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延长期内的管理按 照实施期内执行。

3.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研究方 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变更等一般调整性事项,由项目负责 人在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自行调整,并报业务科室备案。

第十条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的第二年,科技局选择部分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可 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指标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 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中期评估进度滞后、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限 期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 理部门视情况提出终止申请,或直接予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 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 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 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5.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 目无法继续实施;

7.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十二条项目撤销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科技局予以撤销:

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 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方 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的 

2.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3.因其他主观原因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的。

第十三条项目撤销终止处理

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 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撤 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并问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经费构成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 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 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 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 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 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 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 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 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 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五条经费拨付

工业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分二期下达,项目立项后,首期 下达补助经费的30%,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经费。

第十六条经费管理


项目单位需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项目 完成后,及时编制经费决算报告,接受市科技局组织的审计检查; 验收通过项目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用于科研;验收结论为不通 过和终止实施的科技项目,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科研项目 经费审计报告,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 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验收评价

第十七条验收要求

市科技项目须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 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含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 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 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验收流程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 方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结果为“通过”“不通过”。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 合规,按期完成合同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且预期性指标完 成不低于60%的,给予“验收通过”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验收不通过”结论:

1.未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低于 60%;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 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5.经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

(三)验收结果经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 示无异议的提供验收证书。

(四)承担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公示期内,可 提出申诉。市科技局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再次组织专家开展评 估,依据评估结果维持或者修改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诚信管理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  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对科技项目申请者、执行者、 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项 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免责机制

对已尽职履责,但因技术风险、市场突变等不可预见因素导 致项目失败的,经评议认定后,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科研信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与实施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主文件;施行 前已立项的工业科技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3

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细则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参照《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乐清市级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 派员项目)、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 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榜 ),明确项目申报对象、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

第四条 指南(榜单)编制:为科学合理确定本年度农业科 技资金投入方向及重点,可通过调研、征集、专家凝炼、揭榜挂 帅等方式确定本年度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农业关键核心 技术榜单。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要条件如下:①项目申报单位应是乐清 市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的;②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申报单 位的在职人员(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项目组成员中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③项目经费能独立核算;④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申 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 合作社、温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不作要求。农业关键核心技术项目的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是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⑤其他应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榜 )的要求。

第六条 经费配套:项目单位承担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 特派员项目)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补助经费的1倍,农业关键核心 技术项目自筹经费应不低于补助经费的4倍。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度立项乐清市本级科研项目不超 1项,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或重复申报新的项目:

1.以前年度承担的乐清市农业科技项目未结题的;

2.因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在项目结题当年起开始计算2年内 不得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及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3.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关联单位(指在市监企业登记注册 信息中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或由同一单位/自然人直接持股 超过25%的单位)不得就同一研究内容相同技术路径进行近五年 多次或同时申报。

第八条 形式审查。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请内容是否 符合申报通知和指南(榜单)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 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专家创新性评价、实地考察等依次进行。

第十条 专家创新性评价(占分比重:40分)。每组从专家 库中抽取不少于3位技术专家,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专 家组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结合国内外同类研究及与乐清  近五年立项项目比较,同一研究内容相同技术路径的项目,原则 上择优立项一项或近五年已有立项的原则上不再立项)、项目的 可行性(技术力量、科研设施及管理水平等)、项目的应用前景、 立项的科学依据及合理性、适应性、技术线路的科学性等指标进 行评价,并给出项目A、B、C 档次和相应分数, (A≥30

)为推荐档, B  ( 3 0  >B≥10 )为可选档, C  (C<

10分)为淘汰档, 档项目须给出淘汰理由。有专家评价为C   档的项目由专家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并书面说明淘汰理由。 淘汰项目不进入实地考察程序评价。最终得分按照平均分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占分比重:60分)。项目通过专家创 新性评价后,项目进入实地考察环节。成立各专业实地考察组, 考察组成员不少于3位专家,其中财务专家1位。技术专家和财 务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

考察组各成员根据各自分项百分制打分,有单项分低于60  分的由考察组统一意见后予以淘汰。技术专家根据项目申报书技 术内容与实地对照情况是否相符、项目创新性、可行性、适应性、现有试验研究条件、项目组成员的承担能力、项目准备情况等进 行打分;财务专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基础等情况进行打分; 最终得分按照平均分的方式计算。如存在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实地 对照情况实质性不相符,弄虚作假等情况,考察专家应提出淘汰   

考察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以上分数,对项目进行统计、排序后提交党 组会议,会议根据项目的最终得分情况、年度财政预算等因素进 行讨论,最终确定拟立项目。

 

第四章项目下达

第十三条 拟立项目在政务公开网或相关媒介上公示5天, 如无异议,会同财政局发文下达经费。

 

第五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 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 按合同规定下拨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2. 督促合同执行,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管理;

3.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 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 保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3. 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 负责项目执行和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计入 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及劳务费、设备费、能源材料 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租赁费、科技合作交流 及科技服务费、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费用。

1.人员及劳务费,指参加项目组的人员及项目聘请的劳务人 员的劳动费用。

2.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 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 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 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 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 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调研、 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项目研究而租赁设备、场地而发生的费用。

8.科技合作交流费用,指为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活 动发生的费用。

9.科技服务费,指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维护等发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10.验收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审计、验 收、评审等直接相关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 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拨付项目补 助经费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70%。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 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 方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经费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  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在验收时对项目经费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项目 完成后的经费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市科技局根据审计结果 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 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由市科技局统一委托具有审计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农业重点科技项目审计发 生的费用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统 一支付。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审计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 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不少于位技术专家组成。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验收专家组成 员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也可邀请库外专家参与。验收以实 地方式进行,验收技术专家对项目合同书中研发内容、任务指标 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延期等三类。

(一)合同书的主要任务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 合规的,自筹经费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为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验收不通过。

1.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研发任务指标;

2.财务整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3.不配合验收评价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参加项目验收的。

(  ) 因    (  )  中 1  2 项原因未能通过验收的, 项目承担单位有提出申请继续实施完善的,可延期到下一年度验 收,申请继续实施完善的次数不超过1次。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 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 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 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意终 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不再拨付项目剩余补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 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每个 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 用于科研;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结题的,市科技局不再拨付项目剩 余补助经费,根据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 拨付渠道退回尚未使用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以及未与自筹资金 同比例使用的财政经费。对拒不退回资金的,市科技局对项目承 担单位及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名单,取消 其申报或推荐项目的资格,直至资金退回后方可恢复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要以 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实事 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 评审、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 象的,市科技局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 评价意见无效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 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其他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 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二)专家的回避。与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象因正当 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 主文件;本细则发布之日之前已立项或正在实施中农业科技项目 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4

乐清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细则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厅、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的文件精神,深化 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 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结合本市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 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 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由市科技局发放、兑 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二条 创新券制度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的相关政 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 对企业、创业者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进行政策支持。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或创业者。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人才创业者。

 第四条 本创新券应用单位限在浙江科技大脑

(https://stbrain.kjt.zj.gov.cn)     上成功注册的省级和温州市级科技

创新服务平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检测院所、省和温州 市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 院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以及经市科技局认定列入本市级 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成果转换券、委托服务券。

(一)成果转换券用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 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 务项目。该服务项目需签订技术合同,并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 察核实后,普通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 通过“双榜制”成功匹配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15%金 额予以补助;以上企业单个项目补助均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 业一年使用额度最高为40万元。

(二)委托服务券用于企业或创业者向省级、温州市级或市 本级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包括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 享、科技查新等)。企业或创业者在同年度使用委托服务券可抵 扣实际支付金额的20%。按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达到  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 10 万元;200万(含)到500万元的企业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 券额度最高为7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创业者一年使用委托服务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

第六条 成果转换券和委托服务券仅限于企业或创业者购买 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 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  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使用与兑付

第七条 企业或创业者首次申请创新券,须在浙江科技大脑 的创新券服务系统页面注册,并取得市科技局的资格认定。取得 资格后的企业或创业者可申请领取相应数额的创新券。

第八条 创新券申报日期从兑付方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一年 内申报,超出规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兑付时企业须提供相关 兑付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九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  发放创新券。每张创新券的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  用。创新券须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 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创新载体,市有关部门将根据《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

 

 

 

 

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 名单”,在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 三方机构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 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 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科技 创新载体、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创新券推广和运营工作 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 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乐清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实施时间同主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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