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3-13 阅读:0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6228





附件

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中试平台),规范省级中试平台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中试平台,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地方政府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设计验证、功能性能验证、工艺验证、适配验证、生产验证等综合性、专业化中试服务的载体。

(三)省级中试平台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独立运营能力、成果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具备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型基础设施功能,是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

(四)省级中试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1.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支撑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能级提升,不断催生发展新质生产力;

2.集聚整合并开放共享技术力量、人才团队、设施设备等中试资源,不断提高中试验证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3.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机制,提供专业、优质、经济的中试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4.发挥先行探路、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多主体、跨区域、全链条协同发展。

(五)省经信厅是省级中试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中试平台的政策制定、总体布局、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事项;联合省财政厅对省级中试平台予以支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是省级中试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资源要素配置,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二、建设条件与程序

(六)省级中试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产业基础、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空间布局、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具体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及行业发展需要、平台布局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七)申报建设省级中试平台的,原则上为市级中试平台,具有公共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正常经营,中试领域方向聚焦、特色优势明显。

2.拥有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的首席专家(总工程师);组建专家委员会;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3.建设主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形成商业模式,具有较强自我造血能力。

4.具备中试固定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有关通用、专用中试软硬件设备满足中试活动需要;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建立中试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八)省级中试平台建设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遴选认定、提升建设、验收评价等:

1.组织申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申报书、建设方案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县(市、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送设区市主管部门。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厅。

3.遴选认定。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综合遴选情况确定拟认定名单,由省经信厅公示后,联合省财政厅公布认定名单

4.提升建设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根据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提升建设任务由省经信厅与建设主体及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建设期两年。

5.验收评价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组织开展验收评价验收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省经信厅再次组织开展验收

运行管理

(九)省级中试平台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经信厅依据《浙江省中试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和不合格。

(十)省级中试平台在建设期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建设任务书有关重要内容的,应书面提请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经信厅审核。省级中试平台及建设主体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提请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调整内容与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联的,省经信厅应商省财政厅审核。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1.数据资料或评审评价过程弄虚作假,严重影响省级中试平台遴选认定或绩效评价的;

2.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

对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资金支持

(十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按其建设任务书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400万元;投入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补助600万元;投入4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补助800万元;投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包括用于中试验证活动的设备、软件和信息系统购置(更新)等支出,以及设计检测、安装、评价、第三方工程服务等中试设备配套服务支出。省级补助资金应用于上述支出领域。

(十三)对依托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如建设主体为同一单位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对依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不予补助。所在地为宁波的省级及以上中试平台,由宁波市统筹支持。

(十四)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3年内最多奖励一次。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省财政给予3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平台建设、中试活动等。

(十五)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应向省经信厅提交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省经信厅根据验收情况,商省财政厅收回使用不合规的省财政资金;对于建设期内未完成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额的,按其实际支出额所对应的省财政补助档次再乘以80%确定最终补助金额,并收回超出部分的财政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在建设期内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全部省财政资金。

、附则

(十六)省级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浙江×××(核心中试领域)中试平台

(十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中试平台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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