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3-13 阅读:0次 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中试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28日
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中试平台的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5〕24号),为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中试平台),规范省级中试平台的申报认定、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中试平台,是指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地方政府等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设计验证、功能性能验证、工艺验证、适配验证、生产验证等综合性、专业化中试服务的载体。 (三)省级中试平台具有公共服务能力、独立运营能力、成果转化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具备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型基础设施功能,是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 (四)省级中试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1.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支撑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能级提升,不断催生发展新质生产力; 2.集聚整合并开放共享技术力量、人才团队、设施设备等中试资源,不断提高中试验证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3.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机制,提供专业、优质、经济的中试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4.发挥先行探路、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多主体、跨区域、全链条协同发展。 (五)省经信厅是省级中试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中试平台的政策制定、总体布局、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等事项;联合省财政厅对省级中试平台予以支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是省级中试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中试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资源要素配置,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二、建设条件与程序 (六)省级中试平台建设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产业基础、市场需求、资源禀赋、空间布局、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具体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及行业发展需要、平台布局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七)申报建设省级中试平台的,原则上为市级中试平台,具有公共性,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正常经营,中试领域方向聚焦、特色优势明显。 2.拥有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技术研发或成果转化的首席专家(总工程师);组建专家委员会;技术、技能、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3.建设主体承担主要投入责任,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形成商业模式,具有较强自我造血能力。 4.具备中试固定场地及安全、环保、能源等配套设施,有关通用、专用中试软硬件设备满足中试活动需要;中试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建立中试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立技术、安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6.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 (八)省级中试平台建设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审核推荐、遴选认定、提升建设、验收评价等: 1.组织申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申报书、建设方案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推荐。县(市、区)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送设区市主管部门。设区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联合报送省经信厅。 3.遴选认定。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综合遴选情况确定拟认定名单,由省经信厅公示后,联合省财政厅公布认定名单。 4.提升建设。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根据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提升建设任务,由省经信厅与建设主体及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建设任务书,建设期两年。 5.验收评价。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省经信厅依据建设任务书组织开展验收评价。验收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省经信厅再次组织开展验收。 三、运行管理 (九)省级中试平台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经信厅提交年度运行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经信厅依据《浙江省中试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商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和不合格。 (十)省级中试平台在建设期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建设任务书有关重要内容的,应书面提请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经信厅审核。省级中试平台及建设主体发生更名、结构调整、重组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书面提请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调整内容与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关联的,省经信厅应商省财政厅审核。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 1.数据资料或评审评价过程弄虚作假,严重影响省级中试平台遴选认定或绩效评价的; 2.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失信行为,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 对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资金支持 (十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平台,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按其建设任务书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投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补助400万元;投入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的,补助600万元;投入4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补助800万元;投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包括用于中试验证活动的设备、软件和信息系统购置(更新)等支出,以及设计检测、安装、评价、第三方工程服务等中试设备配套服务支出。省级补助资金应用于上述支出领域。 (十三)对依托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如建设主体为同一单位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对依托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不予补助。所在地为宁波的省级及以上中试平台,由宁波市统筹支持。 (十四)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中试平台,省财政给予每个100万元奖励,3年内最多奖励一次。升级为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省财政给予3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应用于平台建设、中试活动等。 (十五)省级中试平台建设期满后,应向省经信厅提交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省经信厅根据验收情况,商省财政厅收回使用不合规的省财政资金;对于建设期内未完成承诺的新投入中试设备支出额的,按其实际支出额所对应的省财政补助档次再乘以80%确定最终补助金额,并收回超出部分的省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以及在建设期内取消省级中试平台资格的,按相关程序收回全部省财政资金。 五、附则 (十六)省级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浙江省×××(核心中试领域)中试平台”。 (十七)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中试平台评价指标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