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3-13 阅读:0

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现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6228




附件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2372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办法浙江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属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浙江省产业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发展重大需求卡点,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立运行的新型创新载体。

(三)创新中心锚定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目标,按照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要求,以统筹布局、省市协同、动态管理为原则,通过广泛汇聚产业链各环节创新资源,强化产学研用等各方协作,加快突破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应用的瓶颈制约,促进关键共性技术有效供给,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形成协作有力、跨界融通与产业升级联动的制造业创新生态,为推动我省科技强省、制造强省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二、工作职责

(四)省经信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订创新中心发展的总体布局、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

2.负责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及认定、评估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3.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浙江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日常监管,协助开展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和动态管理。

4.负责提出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等。

(五)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安排支持创新中心发展的专项资金预算。

2.审核省经信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支持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等

3.指导省经信厅做好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深化产学研用融通创新,采用公司+联盟的形式,一体化组织推动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攻关、工程实现及示范应用,促进产业科技创新

2.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解决单个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难以攻克的共性技术,产出标志性技术成果。

3.加快突破技术工程化瓶颈,开展概念验证、模型试验、中试验证等,加速技术熟化,提升技术可靠性、适用性与成本效益。

4.加快关键共性技术转移扩散,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加速技术成果在重点产业链、产业集群的落地转化。

5.推动所在领域的联盟建设,建立与联盟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联盟等作用,加快实现相关技术成果在联盟成员单位中的示范应用。

6.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水平技术委托研发、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产业公共服务。

7.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育、使用、激励、交流机制,注重引进和培育产业急需的跨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造就更多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等。

(七)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省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创新中心培育推荐、支持政策制定、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申报建设

(八)创新中心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1.建设领域明确。创新中心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为指引,结合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要求,面向重点领域布局建设

2.目标定位清晰。创新中心必须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发展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

3.组织架构完整。创新中心为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公司+联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创新中心的建设主体是由本领域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共同投资组建的独立企业法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按要求实缴到位,专门用于创新中心建设发展。原则上申报时建设主体注册成立并开展运营;未注册成立的,原则上获批成立后半年内需完成注册。

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省部级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创新中心的联盟应汇聚本领域内的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有代表性的创新主体,联盟成员单位深度协同,鼓励吸引省外的本领域创新主体加入联盟。

4.基础条件良好。创新中心有固定运营场所,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具备开展研发任务的基本设备条件。有固定研发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比例不低于50%。创新中心汇聚产学研用创新资源,具有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的基础。

5.运行机制高效。创新中心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学研用融通创新机制、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通过承担项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企业孵化等方式,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创新中心申报流程主要包括:

1.滚动培育。省经信厅建立创新中心培育体系,定期向各设区市经信部门征集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并会同各地对培育对象开展靠前培育指导。符合条件的,推荐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象。

2.组织申报。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材料报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设区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推荐名单,并编制《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上报省经信厅。省属企业可直接报送省经信厅。

3.开展遴选。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明确遴选方案,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组织现场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4.结果公示和批复建设。省经信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商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建设名单。

5.签订责任书。省经信厅与创新中心设区市经信部门、创新中心(建设主体)签订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期三年,对年度技术攻关方向、组织实施攻关项目及产业化绩效目标、重点工作任务、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督促各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责任书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和目标导向,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进一步提升创新中心建设质效。

(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遴选推荐:

1.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建设成效明显、符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的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组织上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省级创新中心基础上推荐。

2.部省联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领域,对于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创新中心,择优推荐成为部省联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由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组织上报,作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对象。部省联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在省级创新中心基础上推荐。

3.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设立需报工信部批复同意,对于确需设立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错位发展、功能衔接的分中心,可由相关创新中心提出,经省经信厅会同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报工信部批复。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原则上在省级创新中心基础上推荐。

运行管理

(十一)创新中心应围绕行业共性技术的需求识别、攻关突破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研判行业重大问题、筛选确定技术方向,并与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科技创新平台加强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鼓励创新中心牵头或参与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

(十二)创新中心应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广扩散等,推动联盟成员单位建立成果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率先试用技术成果,并积极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通过市场化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创新中心应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各项运行机制。设立权责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保持核心研发团队的稳定性,同时鼓励灵活柔性引才用才,实施薪酬、股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多元化的人才激励机制,以及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创新中心因发展所需要求更名、股东变更、运营实体改组、建设目标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应向设区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经信厅审批。

(十五)创新中心应定期开展自查,每年3月底前向设区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厅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

评价评估

(十六)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牵头对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开展评价评估。在建设期前三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满三年后开展验收评估;验收评估通过满三年后,开展运行评估。

(十七)年度绩效评价、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价评估)的重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工程化和成果产业化、创新投入、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资源协同共享、产业公共服务等方面。针对评价评估要点另行制定细则

(十年度绩效评价包括自评和评价组复评两个阶段,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由初评、现场考察和评议、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组成。

(十创新中心的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一般、不合格三类。对评价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省经信厅将予以扶持,鼓励多出创新成果。对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创新中心,督促创新中心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建设水平。对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对于验收评估整改达标的,视情扣减已拨付省级专项经费;对于验收评估整改期满仍不能达标的,按程序撤销命名,并视情收回已拨付省级专项经费;对于运行评估整改期满仍不能达标的,按程序撤销命名

支持政策

二十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每家1000万元省级专项经费支持。

分类支持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就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给予支持。对于获批建设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的,给予每家1000万元省级专项经费支持;对于获批建设为部省联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每家2000万元省级专项经费支持;对于获批建设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每家3000万元省级专项经费支持。

二十一对运行评估优秀的创新中心,省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省级专项经费奖励,3年内最多奖励一次。

(二十二)积极引导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改革政策等创新资源向创新中心倾斜。推动创新中心与产业基金、创投基金、银行等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强对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两重”“两新项目支持创新中心申请各类人才计划,支持制造业高层次人才按规定通过挂职、特聘或双聘等方式到创新中心进行培养锻炼。对创新中心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予以支持。

(二十三)鼓励地方相关部门在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场景应用等方面对创新中心给予支持。

附则

(二十四)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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