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1-08 阅读:0

金华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第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登记主体是指本市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 登记机构是指由有关部门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负责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协助上级数据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

第八条 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作为统一登记平台,支撑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

第三章 登记要求

第九条 登记主体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

第十条 本市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原则上在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20 个工作日内需提交首次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 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清晰地记载各类登记事项信息,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目录,除按规定程序更正、变更外,不得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第四章 登记程序及流程

第十三条 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具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流程主要包括线上申请、线上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登记主体线上申请

1.平台登录

登记主体访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通过浙里办或浙政钉应用登录平台。

2.申请登记

登录成功后进入用户端工作台,发起登记申请。按要求填写数据基本信息、授权运营信息、数据存储信息、数据敏感信息、数据场景说明、共享开放信息、数据目录信息、数据合规性来源及承诺等材料。

(二)登记机构线上受理

1.平台登录

登记机构访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管理端,通过浙政钉应用登录平台。

2.受理审批

登录成功后进入管理端工作台,在申请提交3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需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登记主体及时说明理由。

(三)登记机构形式审核

登记机构进入管理端工作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输入审批意见,完成登记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未完成的,应当向登记主体说明原因。

(四)登记公示

1.对外公示

登记机构形式审核完成后应将有关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登记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登记类型、登记数据名称、数据内容简介。

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终止登记。

2.查看公示详情

登记主体可访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在门户首页和披露公示页面查看登记公示信息,点击数据可查看公示详情。

(五)赋码

1.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国家数据局制定的统一编码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

2.下载登记确认单

登记主体可访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在用户端工作台数据资源登记我的登记确认单页面查看和下载登记确认单。

3.查验登记确认单

登记主体可访问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在门户首页查验已发证的登记确认单。

第十五条 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

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的,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十七条 登记主体对应登记未登记的,由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提醒,确保按要求登记。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未按要求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授权运营协议约定暂停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等应严格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登记信息安全。若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金华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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