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该如何组织?请看这里!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1-07 阅读:0

一、相关文件

1.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 号)

2.浙江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实施《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功组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

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2013年的《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民民〔2013〕254号)已废止。

二、审批机制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性社会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三、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四、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

(五)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

(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八)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九)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十)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社会组织开展的哪些活动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第(一)、(二)、(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六、《通知》中关于省级以下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如何要求的?

《通知》中强调,未经批准,各级社会组织不得自行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自行组织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省以下社会组织(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得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确有必要设立的,由当地党委、政府逐级申报,并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的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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