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6-01-05 阅读:0

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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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两新”深度融合,推动大孵化集群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以下举措。

一、加强孵化载体梯队化建设

对工信部新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且可用孵化面积使用率达70%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按其类型给予运营机构最高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奖励。部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的,每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的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每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4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小微企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孵化服务平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

二、加强科技型企业孵化培育

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将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情况纳入载体高质量发展内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三、加强“人才+项目”招引

鼓励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招引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来孵化器(众创空间)全职就业且满一年的,给予在孵企业2万元/人引才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强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转移机构,按实际促成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奖励,每位技术经纪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合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对技术经纪人驿站,政策有效期内按前一年度综合评估情况给予每家驿站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具体按相关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深化科技金融赋能

对在孵化器(众创空间)落地的优质创新项目,探索以补投联动、先投后股等方式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聚焦创业孵化加强产品创新,为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在孵企业量身打造“创业贷”“孵化贷”“园区贷”等科技金融产品。支持投融资机构探索自建孵化载体,为在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持股孵化、人才培训、市场拓展、上市辅导等全方位服务,推进金融与孵化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行金华市分行、金华金融监管分局、市科技局、市金控投资公司)

六、优化孵化空间供给

鼓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政府或国有企业开发的适宜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的可用建筑面积,对创业孵化予以支持,空置率动态不高于30%。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保障孵化毕业企业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

七、加强要素综合保障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前提下,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而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依法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支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研发、仓储、物流、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税收政策精准化、个性化推送,切实落实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做好在孵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本政策适用金华市区,财政奖励资金按市、区各半承担;本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举措与其他文件如有重叠交叉,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支持大孵化集群建设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5〕5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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