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5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来源:南女士 时间:2025-10-17 阅读:0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5 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国科火字〔2022〕 67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 2025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 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5 年度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宁波自行组织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三)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 限制和淘汰类; (四)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 分。 符合以上第( 一)~( 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 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三) 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 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时间及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市审核确认、省级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 企业参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 9 月 30 日前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 2024 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7012 )》(或《研发项目辅助账》)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须确保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二) 设区市审核 1. 材料审核。 设区市主管部门登录审核系统( 网址 : 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 ),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于 10 月 10日前提交省经信厅;信息不完整的,通知企业补正。 2.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 1 )职工总数为 5 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 比 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 50 人及以上的企业; (3 )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实地核查须形成书面核查记录,并在审核系统中予以描述说明;核查材料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留存。 (三) 省级公示入库 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参评企业, 由省经信厅在评价系统中公示 10 个工作日(原则上自 7 月起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中公告。 三、有关要求 (一) 严格审核把关。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审核,重点审核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关注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省经信厅将取消其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 组织集中抽查。省经信厅将于 11 月中旬前组织设区市主管部门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 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撤销入库编号。 (三) 做好评价总结。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年度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申报企业实地核查、相关政策举措, 以及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和有关意见建议等内容,于 11 月 30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联系电话: 1. 系 统 咨 询 : 系 统 注 册 / 登 录 问 题 : 010-87901013 、 010-87901032 、010-87901073;账号问题:010-12381(工作 日9:00-17:00);填报环节系统支持:010-88656315。 2.政策咨询: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0571-88229695。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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