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 2025 年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7-22 阅读:0

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为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加快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市经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为金华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正常经营满一年,具备较强的科研开发、服务能力。以依托单位申报的市中试平台应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鼓励市中试平台以独立法人运营。

(二)中试服务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及省重点支持的领域结合金华市产业基础、十条重点产业链和未来发展方向。

(三)有承担相关领域中试任务必需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有固定中试场地及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试验场地相对集中。中试场地及周边配套设施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专用软件及设备原值500万元(含)以上;至少拥有1条以上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应用场景、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临床应用、产品示范等的中试线。

(四)拥有专业的中试人才队伍,对相关领域中试研究工作熟悉,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及控制生产质量的固定研发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拥有专职技术人员8名(含)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50%(含)以上。

(五)中试平台申报单位应具有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拥有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服务的中试线,中试平台建成后需具有对外提供开放式服务的能力,愿意发挥中试平台的作用,能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中试服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化的服务流程、明确的中试服务范围和较高的服务质量。

(六)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如有失信行为需已完成修复。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申报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对照申报条件,按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附件1-4),一式两份,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word版本于7月14日(星期一)前提交至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后,填写《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5),于7月16日(星期三)前将推荐表及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及word版本报送至市经信局投资处。联系人:方致远,0579-82469783/13967405629(浙政钉同号)。

三、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请各县(市、区)经信部门高度重视,主动深入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链重点企业等单位充分摸排,发动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积极申报,并认真做好材料准备等辅导工作。

 

 

附件:1.金华市中试平台认定申报佐证材料

2.金华市XXX(产业领域)中试平台认定申报表

3.金华市中试平台自评报告

4.承诺书

5.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推荐汇总表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金华市中试平台认定申报佐证材料

1.《金华市中试平台申报表》

2.《金华市中试平台自评报告》

3.单位承诺书

4.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中试服务技术人才团队清单(所有团队人员均提供参保证明,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在汇总表内标注明确并提供学历证明、职称证书)

6.场地自有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用于中试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采购清单(汇总表中明确采购金额,并提供采购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8.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9.开展技术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10.近三年典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提供中试服务项目汇总表,合同、中试服务费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中试服务合同内需表明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中试服务)

11.市级以上资质情况材料复印件

12.中试平台管理制度复印件

(1)平台自身管理制度文件(包含保密制度相关文件)

(2)对外服务体系相关材料(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1.请申报单位根据材料清单目录,按名称、顺序胶装成册,封面包含申报中试平台名称、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时间,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表、自评报告及单位承诺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2.以上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均提供原件材料的复印件,未提供材料的视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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