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造业“三首”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

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8 阅读:0

嘉兴市制造业“三首”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制  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 9 号)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快构建 三首”产品大规  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嘉兴市制造业 三首”产品认定 和奖励、保险补偿、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嘉兴市 三首”产品包括嘉兴市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 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 品,首台(套)装备分为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 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 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 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 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 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统筹

协调全市 三首”产品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和政策举措。市 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三首”产品推荐、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及奖励

第五条 嘉兴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重点围绕高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 及先进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光伏及氢能等新能源相关装备、现 代物流装备、临港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人工智能及检测仪 器相关装备、现代医疗及健康装备、智能纺织印染装备、核电关 联设备、现代农林及应急救援装备、电力电器设备、航空航天设 备等。市经信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需 要,对申报领域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具体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 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新工艺、现代前沿科技 等,率先对产品进行创新设计或技术性能的根本性改进,使产品 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 展,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 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 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

3.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能力。申报单位具备申报装备 的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组装能力,具备批量生产的条 件,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且申报装备市场前景好,并实现商业 化销售。

4.具备可靠的质量。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 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 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5. 申报装备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近三 年内授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 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 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柔性电子材料等,重点支持符 合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三大类别。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拥 有核心技术,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 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 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 国内外依法拥有近三年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 产权的所有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

3.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品,可以采用推 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 面推荐。

4.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能力。产品满足《新材料 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 求,并已于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  10 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 货值达到 100 万元以上。

5.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 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 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 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 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 嘉兴市首版次软件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 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件产品;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 监控设备、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生物医疗设备嵌入式系统、可穿 戴智能装备嵌入式系统等嵌入式软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 产品;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 务产品等信息安全类软件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范围内的软件产品;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 线开发的面向重点领域的信创软件产品等。市经信局根据我市产 业发展导向和实际需要,对申报产品类别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具 体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 用记录良好,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 施等开发环境和人才支撑的企业。

2.申报软件产品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产业发展政策

导向,重点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人工 智能新兴软件等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 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 申报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 关标准制定。

3.申报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产品 申报首版次软件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超  2 年, 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4.申报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 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5.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 CMA  CNAS 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6.申报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7.申报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市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补助、支 持和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 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 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产品 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的嘉兴市 三首”产品名单。

3.市经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 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 文公布。

第九条 嘉兴市 三首”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一) 申报嘉兴市首台(套)装备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嘉兴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表。

2.申报装备实物照片、生产现场照片和工作视频资料。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 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的申报装备检测报告(需 带有 CMACNAS 等标识,若为大型装备或系统,无法提供产品检 测报告的,应提供重大工程或重大客户验收测试报告,须内含产 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特殊行业申报装备还需提供生产许可 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医疗器械领域申报装备还应同时提供 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4.距申报截止日前三年内的申报装备销售发票。

5.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授权)和品牌状况的 有效证明文件。关于申报装备知识产权权益状况若涉及多个单位 的,应提交与申报装备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 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6.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两年内的申

报装备查新报告。

7.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装备标准备案证明或申报 装备执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用户使用意见。

9.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10.企业及申报装备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和其他需 要补充的图片、视频和证明材料等。

(二) 申报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 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 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技 术发展方向与趋势, 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4.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 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 品检测报告;与 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5.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 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6.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7.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评审、 验收等报告。

8.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的销售合 同、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应用情况报告等材料。

9.其他附件(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及产 品荣誉、获奖证明材料等)。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本领 域院士或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专家职称 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三) 申报嘉兴市首版次软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表。

2.申报单位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近 2 年申报软件产品的主要销售合同及发票;

4)2 份及以上用户使用报告(只销售 1 家的可只提供 1 份用户使用报告)。

3.产品相关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与申报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

2)具有 CMA  CNAS 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须带有 CMACNAS 标识);

3)针对申报产品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报告的项 目名称与申报产品不完全一致的,须在报告中单独说明归集到该 申报产品的费用)。

4.国产生态参与情况相关材料:申报产品基于国产信息应用 创新技术路线的系统开发、迁配、集成服务和运维保障等方面的 参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申报产品获得的专利证书、科技奖项证书、 参与制定的标准文件、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等体 现产品先进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品,或已被认定为市级或省级 以上 三首 的产品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嘉兴市 三首”产品,给予 20 万元奖 励,各县、市参照执行。原则上同一产品不进行重复补助。已获 省级资金的产品,市级资金就高按差额补助。

 

 

第三章  保险补偿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对近三年被评为首台(套)装备的产品,购买保 险险种为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 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 70%给予补偿,单台(套) 销售价格(含税)高于 50 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补助数量累  计不超过 20 台(套),或者单台(套)销售价格(含税)不高于  50 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销售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逐年实施补助,同一台(套)年保费  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最多不超过 3 年。 已获国家和浙江省首台  (套)装备保险补偿的不再给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申报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首台(套)装备认定文件。

3.首台(套)装备销售正规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最终用户 接收证明或其它相应证明。

4.首台(套)装备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 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 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

5.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承诺书。

第十四条 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区经商(经济发展) 部门提出申请,对项目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区经商(经济发展)部门、财政(财政金融)部门按要求组织企  业申报,做好项目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并及时将推  荐项目清单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有关要  求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和各县(市、 区)经信部门结合各类活 动积极加强 三首”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交流、创新 协作、资源共享,加速推进 三首”产品市场化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 三首”提升 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   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市级“三首”产品认定   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申报单位之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产品。已获评市级“ 三首”产品的,由市经信局撤销 三首 产品认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三首”产品,已获认   定资金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对骗取 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 三首”产品认定奖 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 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嘉经信技 装〔2022〕10号)、《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嘉经信产业〔2024〕11号)、《嘉兴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嘉经信数经〔2024〕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南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  2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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