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制造业“三首”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8 阅读:0次 嘉兴市制造业“三首”提升工程 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制 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 9 号)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快构建“ 三首”产品大规 模市场应用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嘉兴市制造业“ 三首”产品认定 和奖励、保险补偿、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嘉兴市“ 三首”产品包括嘉兴市首台(套)装备、 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 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 品,首台(套)装备分为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 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 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 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 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 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经信局)统筹 协调全市“ 三首”产品工作,推动落实相关工作和政策举措。市 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 三首”产品推荐、奖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及奖励 第五条 嘉兴市首台(套)装备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重点围绕高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 及先进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光伏及氢能等新能源相关装备、现 代物流装备、临港装备、高效节能环保装备、人工智能及检测仪 器相关装备、现代医疗及健康装备、智能纺织印染装备、核电关 联设备、现代农林及应急救援装备、电力电器设备、航空航天设 备等。市经信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装备制造业发展实际需 要,对申报领域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具体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 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新工艺、现代前沿科技 等,率先对产品进行创新设计或技术性能的根本性改进,使产品 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产品应用领域有重要拓 展,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 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软件 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装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 3.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能力。申报单位具备申报装备 的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组装能力,具备批量生产的条 件,能满足售后服务需要,且申报装备市场前景好,并实现商业 化销售。 4.具备可靠的质量。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 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 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 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 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5. 申报装备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产品核心技术拥有近三 年内授权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先进半导体材料、新型显示材料、高性能树脂〔工程塑料〕、 新能源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端磁性材料、高端合金 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纳米材料、柔性电子材料等,重点支持符 合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和前沿新材料等三大类别。 (二)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申报产品须在近三年完成研发且拥 有核心技术,在技术参数和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产品的技术 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 动(产品的原理设计、生产的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工艺等),在 国内外依法拥有近三年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等),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申报产品知识 产权的所有权,且申报单位拥有申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 3.采用目录认定方式的,产品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示范指导目录》要求。不在上述目录中的产品,可以采用推 荐认定方式,由本领域院士或本领域 3 个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书 面推荐。 4.具备产品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能力。产品满足《新材料 技术成熟度等级划分及定义》中定义的技术成熟度等级 7-9 级要 求,并已于近两年内实现首次销售,首次销售单个合同金额不低 于 10 万元且首次销售以来一个年度内累计销售并实际交付产品 货值达到 100 万元以上。 5.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产品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通过省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 机构成员或用户单位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属于国家特种 许可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 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 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 嘉兴市首版次软件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领域 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基础软件产品;研发设计、生 产控制、业务管理等工业软件产品;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交通 监控设备、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生物医疗设备嵌入式系统、可穿 戴智能装备嵌入式系统等嵌入式软件产品;面向行业的应用软件 产品;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工控安全、安全测试评估与服 务产品等信息安全类软件产品;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新技术软件产品范围内的软件产品;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 线开发的面向重点领域的信创软件产品等。市经信局根据我市产 业发展导向和实际需要,对申报产品类别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具 体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 用记录良好,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 施等开发环境和人才支撑的企业。 2.申报软件产品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产业发展政策 导向,重点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人工 智能新兴软件等领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推荐: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 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 申报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 关标准制定。 3.申报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产品 申报首版次软件认定时间距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间不超 过 2 年, 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 4.申报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尚未取得重大 市场业绩,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5. 申报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认证的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6.申报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7.申报软件产品未获得任何市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补助、支 持和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 申报单位根据市经信局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 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 门根据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产品 择优推荐至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初步形成当年度拟认定的嘉兴市“ 三首”产品名单。 3.市经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经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在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7 日,无相关异议予以发 文公布。 第九条 嘉兴市“ 三首”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一) 申报嘉兴市首台(套)装备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嘉兴市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装备申报表。 2.申报装备实物照片、生产现场照片和工作视频资料。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 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的申报装备检测报告(需 带有 CMA、CNAS 等标识,若为大型装备或系统,无法提供产品检 测报告的,应提供重大工程或重大客户验收测试报告,须内含产 品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特殊行业申报装备还需提供生产许可 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医疗器械领域申报装备还应同时提供 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4.距申报截止日前三年内的申报装备销售发票。 5.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内授权)和品牌状况的 有效证明文件。关于申报装备知识产权权益状况若涉及多个单位 的,应提交与申报装备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 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6.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距申报截止日两年内的申 报装备查新报告。 7.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装备标准备案证明或申报 装备执行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用户使用意见。 9.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10.企业及申报装备获得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和其他需 要补充的图片、视频和证明材料等。 (二) 申报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包括: (1)企业规模、研发能力、行业地位等; (2) 申报产品技术情况,包括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技术先 进性,工艺、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哪些突破,技 术发展方向与趋势, 目前实现同准/降准替代情况等; (3)国外主要生产企业、市场情况、应用领域,国际市场 空间及趋势等。 4.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 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 品检测报告;与 目录中指标的符合性说明。 5.企业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标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 件;与申报产品相关文件的清单。 6.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7.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省级及以上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评审、 验收等报告。 8.申报产品实现初次销售的合同、与主要用户签订的销售合 同、发票复印件,用户单位应用情况报告等材料。 9.其他附件(企业研发机构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及产 品荣誉、获奖证明材料等)。如采用推荐认定形式,须提供本领 域院士或 3 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材料,及专家职称 材料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和廉洁声明。 (三) 申报嘉兴市首版次软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申报表。 2.申报单位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近 2 年申报软件产品的主要销售合同及发票; (4)2 份及以上用户使用报告(只销售 1 家的可只提供 1 份用户使用报告)。 3.产品相关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与申报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 (2)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报告(须带有 CMA、CNAS 标识); (3)针对申报产品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报告的项 目名称与申报产品不完全一致的,须在报告中单独说明归集到该 申报产品的费用)。 4.国产生态参与情况相关材料:申报产品基于国产信息应用 创新技术路线的系统开发、迁配、集成服务和运维保障等方面的 参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申报产品获得的专利证书、科技奖项证书、 参与制定的标准文件、入围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等体 现产品先进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品,或已被认定为市级或省级 以上“ 三首” 的产品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嘉兴市“ 三首”产品,给予 20 万元奖 励,各县、市参照执行。原则上同一产品不进行重复补助。已获 省级资金的产品,市级资金就高按差额补助。
第三章 保险补偿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对近三年被评为首台(套)装备的产品,购买保 险险种为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 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 70%给予补偿,单台(套) 销售价格(含税)高于 50 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补助数量累 计不超过 20 台(套),或者单台(套)销售价格(含税)不高于 50 万元的同一台(套)装备销售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 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逐年实施补助,同一台(套)年保费 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最多不超过 3 年。 已获国家和浙江省首台 (套)装备保险补偿的不再给予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申报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首台(套)装备认定文件。 3.首台(套)装备销售正规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最终用户 接收证明或其它相应证明。 4.首台(套)装备保单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 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 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 5.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承诺书。 第十四条 企业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区经商(经济发展) 部门提出申请,对项目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区经商(经济发展)部门、财政(财政金融)部门按要求组织企 业申报,做好项目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完整,并及时将推 荐项目清单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有关要 求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和各县(市、 区)经信部门结合各类活 动积极加强“ 三首”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技术交流、创新 协作、资源共享,加速推进“ 三首”产品市场化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 三首”提升 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评 审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市级“三首”产品认定 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且申报单位之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三 首”产品。已获评市级“ 三首”产品的,由市经信局撤销“ 三首” 产品认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三首”产品,已获认 定资金奖励的,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对骗取 财政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地方“ 三首”产品认定奖 励、保险补偿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嘉兴 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嘉经信技 装〔2022〕10号)、《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嘉经信产业〔2024〕11号)、《嘉兴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嘉经信数经〔2024〕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指南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