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 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工业 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9 阅读:0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 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工业 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 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 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 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 18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2日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 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 革有关文件精神, 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经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 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 度,纳入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 初级资格 3 个层级,对应名称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 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 相关资格的英文译称分别为: 高级工业设计师: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 工业设计师:Industrial Designer 助理工业设计师: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 称省经信厅)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 省经信厅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组建考试命题专 家库、编写考试用书,做好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开展继续教育, 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拟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 并依据我省职称评审实施相关规定,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 工作。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登记、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做好考试大纲、科目审定,确定合 格标准; 审定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的评价标准,备案资格审查 和评委会组建情况,核准评审结果;制发相应资格电子证书。 具体考务工作可委托浙江省人事考试院承担。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达到考 试合格标准者可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七条 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或“以赛代考、市场 评价”方式取得,达到考试合格标准、相应的市场认可度或在国 内外部分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相应奖项者,可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第八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原则上实行考试与评审 相结合,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并经省高级工业设计 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通过后,方可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见附件) 达到规定分值者或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工业设计专业标 志性成果之一者,可免予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 第九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 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施后, 工艺美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中不再进行工业设计专业的副高 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 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 上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工班毕业。 (二)取得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技工 院校其他专业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1 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 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 专业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技 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 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 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2 年。 (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 设计专业工作满 1 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 业工作满 7 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技工 院校其他专业高级工班毕业,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相 应增加 2 年。 第十三条 对“以赛代考、市场评价”直接认定工业设计师 职业资格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获得德国红点(Winner)产品设计奖。 (二)获得德国 iF 产品项目设计奖(iF Design Award)。 (三)获得美国 IDEA 产品设计银奖(Silver Award)或产 品设计铜奖(Bronze Award)。 (四)获得日本 G-MARK 优良设计特别奖(Special Award) 或优良设计奖(Good Design Award)。 (五)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红星奖”(排名前 2 名)。 (六)获得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银奖”“铜奖”(排名前 2 名)。 (七)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 (八)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超过 10 万或单品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主要完成者)。 (九)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授予的 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奖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技 工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班毕业,获得工业设计 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7 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技工院校工业设计专 业或相近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 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5 年。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 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4 年。 ( 四)取得博士学位,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 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 2 年。 (五) 因岗位变动转评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须在担 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十五条 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达到规定分值者或具有下列 标志性成果之一者,无须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且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资格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 (一)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以上(主要完成人) ,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 完成人)。 (二)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排名前 2 名)。 (三)获得德国红点至尊大奖(Grand Prix)或最佳设计奖 (Best Of The Best)。 (四)获得德国 iF 设计金奖(Gold Award)。 (五)获得美国 IDEA 产品设计金奖(Gold Award)。 (六) 获得 日本 G-MARK 优 良设计大奖(Good Design Grand Award)或优良设计百佳奖(Good Design Best 100)。 (七)获得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奖”(排名前 2 名)。 (八)获得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排名前 2 名)。 (九)获得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十)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超过 100 万或单品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主要完成者)。 第十六条 “以赛代考、市场评价”直接认定工业设计师职 业资格者, 以及转评、对照量化赋分标准达到规定分值或取得 工业设计专业标志性成果免试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者,均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参评 人员的工业设计能力、业绩及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合格者,工 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 省经信厅做好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其余人员可提交高评委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可在浙江 政务服务网自主下载打印盖有省人力社保厅电子印章的电子证 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八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 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一)熟悉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 了解工业设计一般知识,掌握工业设计一般流程, 拥有职业能力的技能,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九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 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 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二) 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 拓创新能力,对于市场需求有较敏锐的分析判断力,并有用设 计创新满足市场的能力; (三)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 专业疑难问题的能力; ( 四)有较好的用户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能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 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 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 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 以计算机及设 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 以文字、 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 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 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 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一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具体工作由省经信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档案,对取 得资格证书人员的职业能力、继续教育、个人信用等情况实行 定期登记备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由省经信厅取消登记,并作出一定期限内或永久不予登记的处 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可对应相 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助理工业设计师、 工业设计师、高级工业设计师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 中级、高 级,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艺美 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 条件的可以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其在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从事工业设计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在我省从事工业 设计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本办法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 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相近专业”包括:建筑学、管 理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以及艺术学理论类、美术学类、设 计学类、机械类、仪器类、材料类、 电气类、计算机类、 电子 信息类等一级学科下所有专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业设计 主管部门授予的与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或相应奖励奖项”由颁发荣誉称号或奖励奖项的市级以上政府或政 府工业设计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工业设计师“以赛代考、市场评价”和高级工 业设计师标志性成果的奖项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名称或等次、 内容涉及变更的,由高评委予以认定并报送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单品”是指品 牌、等级、包装容量、单位、保质期、用途、价格等属性与其 他商品都不相同的单个类别商品。涉及设计产品的单品销量及 单品销售额的记录须同时提供产品制造企业出具的产品销售情 况说明、销售证明材料(相关增值税发票、产品清单等) 以及 设计委托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 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或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通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 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和我 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负责解 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浙江 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 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2〕284 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 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及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 下简称省经信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确定 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制发电子证书;省经信厅 负责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建议,组织做好考试人员资格审核,并在省人事考试院配合下 做好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可委托浙江省人 事考试院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 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考 试时间在年度考试计划中公布。 第四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考试设 2 个科目,分别为《工业 设计基础理论》(知识题)、《设计实务(初级)》(设计题); 工业设计师考试设 2 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知 识题)、《设计实务(中级)》(设计题) ;高级工业设计师 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设一个科目,为《设计策划》(分析题)。 初、 中级资格考试安排一天进行,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 进行(每门科目半天) 。知识题考试时间为 2 小时,设计题、 分析题考试时间均为4 小时。 第五条 所有科目的考试均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 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 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 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其成绩在 5 个年 度内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暂行办法》 中规 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 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院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 加考试。中央和省级单位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杭州市,如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 置考点,需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 括命题、阅卷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 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 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 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 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 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 点工作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 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 人员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 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用人单位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 任务,积极为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 业资格的评审: (一)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 在有效期内。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三)取得《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其他要求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 3 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 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免试申报者需有 1 年以上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人员, 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 本专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创造性地开 展设计工作,具备完成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 了 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具有较强的 设计评判能力; (四)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大学生和工业设计师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 与编写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2 项以上; (二)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相关部门组 织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品牌、新产品 5 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管理工业设计企业 5 年以上,带领有 30 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的设计开发团队,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 入达 600 万元以上; (四)作为负责人管理企业设计部门或设计项目 5 年以上, 部门或项目设计产品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以上; (五)担任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的工业 设计负责人 5 年以上,并在任职期内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 际效益; (六)主持解决工业设计相关关键性问题,取得重大突破, 得到省级工业设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可。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须同时具备下列(一)、(二)条件: (一)获得业内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署有申 报人姓名的获奖证书为准,下同); 2 .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 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 .省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三等奖或市(厅)级工业设计专 业奖项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 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 .获得工业设计工作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6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工业设计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二)获得市场认可,设计产品 10 件以上投放市场或得到 应用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及所附评价量化赋分体系为省高级工 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年度执行评 委会和专业审议组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赋分体 系和规定分值根据工业设计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高评委专业审议组根据本评价条件,综合运用 面试答辩、代表作品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 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 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 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高级工业设计师业务考试合格 人员,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获得工 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所取得的;免试申报人员其申报条件、评 审条件以及其他量化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 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均要求为近 5 年取得。 第十三条 兼评、转评人员以及免试申报人员,均须参加 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工业设计能力、 业绩及理论水平;面试答辩合格者,才能提交高评委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的人 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 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 ,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 得再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 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 料中反映的; (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实际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 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或高评委认可的改善环境、 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效益, 以及有利于 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 益。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 定作用的组织者。 ( 四)“国家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经全国评比达标表 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国家级工业 设计专业相关政府奖项。 (五)“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最高 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 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五项国家科 学技术奖。 (六)“省(部)级” 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市 (厅)级”是指设区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七)“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 学技术奖”由高评委认定。 (八)“国内外重大工业设计专业奖项”是指德国红点(Red Dot)、德国 iF 、美国 IDEA 、 日本 G-MARK 、中国设计智造大 奖、 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和光华龙腾奖, 以及相当的其他国际 工业设计奖项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评比、竞赛和评奖(具体由 高评委认定)。 第十六条 对取得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 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艺美术专业职 务试行条例》,聘任相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评审有关未尽事宜, 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 信厅参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负责解 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浙江省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3)189 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如有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 价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评价量化赋分标准
附件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评价量化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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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 年 11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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