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 选聘工作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5-09 阅读:0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 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教育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才强省2025年工作任务书》(浙委人办〔2024〕10号)《浙江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2025年改革清单》(浙委科办发〔2024〕12号)要求,更好促进人才有序流动,现组织开展2025年浙江省“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一批应用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赴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项目凝练、研发攻关,2025年省本级选聘“科技副总”200名以上,推动各市、县(市、区)选聘“科技副总”500名以上。 二、资格条件 (一)“科技副总” 1.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全职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较强科研创新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服务企业积极意愿,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对具有工程实践经历、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成熟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省级“科技副总”重点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高能级科创平台的科研人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级科技特派员。 (二)派驻企业 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省级“科技副总”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量子科技、集成电路、生物科技、新能源、新材料、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产业领域的企业选聘。 三、选聘程序 按照“需求一并征集,专家一并推荐,意向一并洽谈,协议一并签订”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相关材料在“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https://rchp.ztdgroup.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中提交。 (一)需求征集。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精准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要求、意向单位或人选等,派驻企业于4月18日前完成有关需求信息填报。 (二)岗位发布。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需求同步进行审核,于4月21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商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发布“科技副总”需求清单,并推送至省属和地方高校、科研院所。 (三)供需对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派驻企业“科技副总”需求,推荐合适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研人员也可自荐报名成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技副总”候选人可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与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各县(市、区)科技局协助派驻企业于5月10日前择优确定1名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确有需要的也可选择1名以上。 (四)协议签订。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详见附件),明确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职责任务、考核管理、薪酬待遇、保密义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并于5月20日前上传服务平台备案。目前已是“科技副总”的科研人员可将三方合作协议同步上传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五)遴选确认。省科技厅根据各地“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数量占全省“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总量的比例,确定各地推荐省级“科技副总”的名额,各市科技局根据名额和资格条件择优推荐省级“科技副总”于5月30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拟定省级“科技副总”选聘人选,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确定选聘名单。因名额限制未入选省级“科技副总”选聘名单的科研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为地方“科技副总”。 四、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研判技术产业走势,在充分摸清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需求基础上,掌握相关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 2.指导并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问题凝练和联合研究,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3.帮助企业开展科研攻关,推动实施高能级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完善“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组织优势团队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促成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 4.促进企业对外交流合作,根据企业需求,寻找优势科技资源和产业链集群,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产业链集群的有效对接,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5.推动企业与派出单位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创新能力培训,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等。 (二)派出单位 做好本单位科研人员信息导入服务平台“科技副总”专家库工作,并制定服务和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副总”工作,协助开展选聘管理工作,将科技副总年度评估结果作为本单位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并做好政策落实、业务培训、服务指导等工作。 (三)派驻企业 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等事项。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配合属地县(市、区)科技局做好“科技副总”的年度评估工作。 五、支持措施 1.支持“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关键难题,参与省重大专项企业出题对接、指导企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填报。 2.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由其牵头实施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山区海岛县可放宽至2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纳入省重大科技项目序列。 六、有关要求 1.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科技副总”的选聘与推动“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机制有机结合,深入挖掘本地区企业需求,帮助企业搭建与高校、科研院所沟通桥梁,认真做好“科技副总”需求征集、供需对接和协议签订工作,切实选聘企业需要的“科技副总”。各市、县(市、区)应利用服务平台同步开展地方“科技副总”选聘工作。 2.“科技副总”由派驻企业和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由派驻企业属地县(市、区)科技局负责过程管理,定期了解工作进展,牵头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派驻企业和“科技副总”出现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的,双方可按协议终止合同,结果提交服务平台备案。 3.“科技副总”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遵守保密要求,积极到岗履约,确保服务成效,“科技副总”驻企工作的时间要求由“科技副总”和派驻企业商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七、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省科技厅人才处李征涛,电话:0571-87051080;省教育厅干部人才处葛其恒,电话:0571-88008803。 技术咨询:方志坚,电话:18057139376。
附件: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参考模板)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7日
附件
浙江省“科技副总” 三方合作协议 (参考模板)
企业方(甲方): 个人方(乙方): 院校方(丙方): 协 议 编 号:
(如企业、院校已有相应模板也可使用,此模板仅供参考) 2025年×月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方(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院校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为畅通人才流动,助力企业创新、科研应用,为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保障和支持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聘用乙方兼任科技副总,丙方同意选派乙方到甲方兼职,并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岗位及聘期 1.甲方聘用乙方兼任科技副总,具体职务为: ;乙方同意受聘甲方;丙方同意选派乙方到甲方兼职。 2.本协议为固定期限聘用协议,聘期 年,自 2025 年 月 v 日起至 2027 年 月 日止,每年驻企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天。 第二条 乙方聘期工作任务 合作期内,乙方协助甲方完成以下具体合作任务和指标: 1. 2. 3. 4. 5. 第三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聘用乙方完成相应的服务内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修改或重新完成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内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 3.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4.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支持条件(包括科研支持、人员配备、启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1) (2) (3) (4) (5) (二)乙方 1.乙方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获奖证明、业绩证明等材料应真实有效。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任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详见甲乙双方工作任务书,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提交工作成果。 3.乙方严格保守甲方的科研、技术、管理的秘密。 4.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从事任何可能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 5.甲方与丙方一起负责乙方在兼任科技副总期间的日常管理。 (三)丙方 1.丙方支持乙方根据约定的期限和工作任务在甲方正常开展工作,支持乙方科技成果在甲方转化。 2.丙方保留乙方的人事及工资关系,并保证乙方兼职期间享有丙方在职人员同等权利和同等待遇(包括乙方科研活动开展、仪器设备使用、硕博研究生指标、合作科研团队、项目申报等方面的支持等)。 3.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成效视同其在丙方取得的业绩,按政策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聘期考核的认定范围。 4.配合做好对乙方的考核工作,乙方考核合格视同完成丙方相关工作量,将科技副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乙方聘期待遇 1.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交通等保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贡献给予一定的服务报酬。 2.乙方报酬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五条 聘期管理 聘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由甲方属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甲丙方共同组织开展。 1.年度考核。一般按自然年度开展,由甲方属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甲丙方根据乙方聘期工作任务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甲方年终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 2.期满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进行,由甲方属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甲丙方对乙方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按照约定可续签工作协议。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甲丙方共同审批,可向乙方提出解聘意见,同时解除聘任协议。 第六条 成果转化和保密约定 (一)知识产权 聘期内,基于科研规范与实际贡献,乙方因从事甲、丙双方工作、或执行甲、丙双方任务或利用甲、丙双方的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形成的论文、著作、奖项、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按如下约定进行分配(参与单位具体排序由甲、丙双方协商): 论文(非企业核心技术)署名要求(论文发表前,需经丙方书面审核脱密后发布):丙方为第一单位,甲方为参与单位; 著作署名要求:丙方为第一单位,甲方为参与单位; 奖项署名要求:丙方为第一单位,甲方为参与单位; 专利署名要求:甲方为第一单位,丙方视情作为参与单位; 标准署名要求:甲方为第一单位,丙方视情作为参与单位; 若甲、丙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未在上述约定范围内成果如因实际情况产生分配需要,以甲、丙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二)保密约定 1.三方在合作期间应相互遵守各自保密要求,乙方在聘期间获取的甲方有关秘密应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以及未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信息。 (3)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货渠道等信息。 2.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三方仍需要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合作期间及终止后10年内,保密期限内,任一方违反保密约定,给其他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其他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3.聘期内,基于协议的项目研发中提供或产生的技术,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以使甲方免受由于第三方指控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4.为了避免技术成果公开对甲方商业化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甲方有权选择技术成果中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5.乙方、丙方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或登记软件著作权等之前,须经甲方审核同意,确保不影响专利权稳定性,以避免技术成果公开对甲方商业化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一)在协议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无条件解除协议: 1.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或乙丙方不履行协议的; 2.乙方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 3.因其它原因,乙丙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的,甲方保留解除聘用关系的权利,具体视情况而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无条件解除协议: 1.甲方不履行协议的; 2.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聘用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经协议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但任何变更或解除意见需以三方达成的书面意见为准。 (四)具体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确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协议的,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非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三方协商确定。 (五)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丙三方发生协议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丙三方可向原告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应由三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约定,书面补充约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浙江省“科技副总”三方合作协议,由企业、人才、院校三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省科技厅、设区市科技局和属地县(市、区)科技局各备案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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