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 奖补实施办法(2024 年版)》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8 阅读:0次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 奖补实施办法(2024 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 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 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 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 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 号)、金 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 6 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 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 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 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 年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 年 10 月22 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 实施办法 (2024 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 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3 年浙江省扩大 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 号)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金政发〔2019〕3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 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 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 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 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 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 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 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 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 C 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 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 万元 (含)至 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 万 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 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 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 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 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 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 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 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 数字化车间奖励2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同 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 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 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 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 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 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 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 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 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 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 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 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 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 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 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 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 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 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 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 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 )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 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 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 1 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 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 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 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 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 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 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 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 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 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 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 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 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 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 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 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 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 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 (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 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 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 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 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 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 )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查实,3 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 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 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 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 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 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 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 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 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 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 2.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
附件 1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 发〔2024〕6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重点针对市本级一些重复劳动 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 密集型企业购置(研发)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生产过程通过智能 制造执行系统融合大数据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 简化生产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降低安全事 故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3.项目评价认定。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立项,经立项的项目待实 施完成后,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体负责项 目核查评估情况、智能化改造效果、软硬件技术改造投入并出具意见 的过程,评价认定标准按照省经信厅未来工厂分级评估能力要求开展 进行,同时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还要承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第三 方中介机构无法审计确认的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金华市 “机器换人”服务中心承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机器人购置的核查评估 和认定工作。 4.项目评价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 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评价认定适用项目。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立项项目, 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6.评价认定依据。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以及企业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7.评价认定的重点内容包括: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即是否有软硬件及技术研发投入,是否 在合理的范围内完成项目申请资料所列明的投资方案。 (2)项目设备改造情况,即投入的设备是否能达到行业平均水平 之上,是否达到固化工艺效果,是否实现人工无法完成或替代劳动强 度过大、安全风险大的制造环节等。 (3)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情况,即通过智能化改造具体的工艺点 是否能够实现减员、降低生产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益的效果,其效果是 否与企业填报相符。 8.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工人数减少幅度较大,人均劳动生产率明 显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劳动生产环境保障改善的效果显著。 (2)项目实施后,在改进工艺、提升性能、增加效能、提高质量、 扩大生产等有关方面的具体指标明显提高。 (3)项目实施后,装备数控化率、机器联网率、智能制造模式覆 盖率、机器人全流程控制率有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数字化设计、网络 化协同、绿色化生产、安全化管控模式。 (4)项目完工达效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新增就业岗位、安全生产保障等方面 的效益明显。 (5)项目对行业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行业推广应用具有可行性。 9.评价认定的组织。 由市经信局组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 体负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 估,专家组原则上由 3—6 人组成,同一单位的不可超过2 人、与项 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智能制 造示范企业、智能化工程服务平台单位副总以上职位技术专家担任。 10.评价认定的程序。项目所在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 通过后报市经信局进行复审,待审查通过后,对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 项目,由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专 家组按验收认定要求形成最终意见。 11.评价认定结果分为通过认定和不通过认定两种: (1 )通过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立项申报资料声明的任 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落实到位。达到 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推广效果。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认定处理: a.设备和技术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 b.项目申报资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 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c.未能提供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 人数、人均劳动生产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d.未达到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推广效果。 12.项目核查认定要求。 (1 )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撰写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 目绩效自评报告(表样2),验收通过后,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在 《( )年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 1 )中 出具认定意见并上传至“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 (2)保密要求。评价认定专家对项目及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 目内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 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组签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3)资格要求。项目评价认定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专家与项目承 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 位和有关参与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4)评价要求。评价认定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 地对项目进行核查。在评价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 响认定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评价认定意见,对负有责任的专家, 中止其参与市经信局有关专项资金评审、评价、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 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13.推荐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验收的条件。通过市级认定 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作为推荐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 间)验收的基础。
附件2 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的竣工验 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 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 年浙江省扩大有 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 号)和《金 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19〕34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和鼓励 企业提高容积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的产业政策, 有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或备案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的 需要。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基本达到设计 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装备或购置国产设备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可投入试生产。 (4)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 (5)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 定归档。 5.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区经信部门是负责项目竣工 验收的主管部门。 6.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向所在区经信部门 提出申请,经同意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所在区经信部门同 意,可适当延期。 7.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表样3)。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详见表样4 ,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3)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 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 理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进措施等。 8.竣工验收的内容: (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项目总投 资(固定资产投资),零土地项目报设备有效投资或厂房增加总面积 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2)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 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 (3)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 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 关政策规定。 (4)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 文件、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验收组人员构成。 由项目辖区内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验收。 10.验收方式。采用书面审核与现场勘验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完 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 收意见。 11.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市 经信局备案,市经信局按照验收资料组织兑现。 12.设备投资低于2000 万元项目,要求项目12 个月内完工;设备 投资额2000 万-1亿元项目,要求项目24 个月内完工;设备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项目,要求项目36 个月内完工。项目超过时限未完工的, 超出建设期限投资部分按照实际投入最低档计算进行补助。对重大制 造业投资项目,经属地区经信部门认定申报,上报市经信局集体研究 同意的,可一事一议。
附件3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 审计细则 一、审计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浙 政办发〔2023〕11 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 政发〔2024〕6 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金政发〔2019〕34 号) 4.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 奖补实施办法(2024 年版)》。 二、申请条件和资金补助范围 1.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 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 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 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 (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文件 中属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对限制类、淘汰禁止类以及对环境、 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1000 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100 万 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 万件/年(不含)以下卫生 陶瓷生产线、单线产能小于 20 万吨/年的常规聚酯(PET)连续聚合 生产装置、25 公斤/小时以下梳棉机、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等 限制或淘汰类项目,大数据中心建设等高能耗项目不享受补助政策。 3.项目在市本级实施,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当年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上,经区级以上经信部门备案(核准),竣工投产,且验收合 格。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 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可以给予奖励。制造业企业“零土地”增加建筑 面积项目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并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通过 区级以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可给予奖励。 4.市经信局下达申报年度智能化改造资金项目补助的通知文件 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申报奖补资金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验 收。企业参照附件2 的要求,撰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 附件材料。项目验收采用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验收办法,由 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市经信局,并对市本 级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补助标准 1.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的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 的市级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包括新建)项目,经审计后的当年 设备投资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专家审定通过后,按设备投资额的 15%给予奖励。经审计后的当年设 备投资额3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至5000 万 元(含)、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 给予奖励,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 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 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 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 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 8%。 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奖励标准为新认定的省级未来 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 车间分别奖励 2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同 一企业当年度该事项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3.增加建筑面积项目。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 实施“零地”技改和新建职工宿舍。金华市区“零地”技改项目(一环线 外),增加建筑面积2000 至 5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且在 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 个月内至少通过规划和土建验 收的,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奖励。增加建筑面积在5000 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 个月内通过 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新增加面积 2000 至 5000 平方米(含)部分, 每平方米奖励 50 元;5000 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 元。 四、审计对象 1.市级工业投资项目所购置和自制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由中介 机构审计认定。 2.市本级列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增加的建筑 面积,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3. 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中介机构查询确认(信用浙江)。 五、审计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市本级工业企业。在金华市区工商注册,且生产经营正常、守 信用,申报的技改项目已竣工投产的市区工业企业。 2.主体一致。 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企业、项目认定书、增值 税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各种证书、验收意见的主体一致。 (二)对项目的要求 1.工业投资项目 需出具建设期内区级以上经信(发改)部门项目备案通知书。设 备投资低于2000 万元项目,要求项目12 个月内完工;设备投资额2000 万-1亿元项目,要求项目24 个月内完工;设备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项 目,要求项目36 个月内完工。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 企业申报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是指项目已列入市经信 局下达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立项库,并经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 院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审核认定,出具《()年度金华市智能工厂(数 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 1)。
3.企业“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 (1)企业拥有相关项目的土地证,建设地点在市区一环线外。 (2)企业取得房产证或至少取得项目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意 见。与原有的土地建筑规划相比,新建厂房提高了容积率,且新增建 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增加建筑面积2000 至 5000 平方 米(含 5000 平方米)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 个月内通过规 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取 得施工许可证后24 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土建竣工验收 的时间按住建部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报告时间为准。 (3)经实地核查,零土地技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的只限符 合规划批复要求的生产性用房、研发设计中心和实验室、仓储用房、 电商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空间、职工宿舍,此范围之外增加的建筑面积, 应予以核减。审计单位要按照符合条件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核定奖补面 积。 4.对企业上报项目的设备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整体审核,防止 申报项目中的设备、面积重复申报。 (三)对设备的要求 1.购置设备。包括国产和进口设备,设备投资额的认定按照浙政 办发〔2023〕11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设备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安装 调试、设计检测等费用,企业新增或增容的配电房改造工程中的变压 器、配电柜、高(低)压柜等设备。 2. 自制设备。 申报企业应提供制造设备的工艺流程、自制设备性能指标和物料清单(与购入的发票对应)。原则上给予补助的自制设 备成本是指购置的原材料。 自制设备成本账面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 算,应予以核减。 3.购置和自制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项目批准范围内的生产性设备; (2)在项目建设期限内购置的生产性设备; (3)新生产性设备; (4)具备数控化能力,生产数据能联网采集的设备; (5)正在使用的生产性设备,不含未使用的闲置设备; (6)生产性设备在项目实施的企业中使用(含企业所得税汇总缴 纳的市本级的总、分公司,特殊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到市本级 企业的设备); (7)生产性设备单台不含税金额大于2000 元以上(含2000 元) 并计入固定资产金额; (8)生产性设备已入账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申报项目的生产性 设备,项目期内需在“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申请日 须已转固定资产; (9)申报补助设备中,模具投资额比例不超过 15%; (10)申报补助设备中,安装调试、设计检测等投资额比例共计 不超过 10%。 4.不予补助的设备:生产性设备中的运输、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 (运输、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含在设备价值并且协议上不单列金额的除外)。发票日期不在规定期限内。闲置设备(政策性停产、季度性 停产除外)。用于办公、运输等非生产性设备。旧的或二手设备。原 材料、配件、附件等。如: (1 )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生产 车间用除外)、空调、照相机、投影仪等(生产、检测配置的相关设 备除外); (2)运输设备:汽车(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用途除外)、电梯 (车间用货梯除外)、电动门(车间内的除外)等; (3)对企业上报设备中,以“米”、“支”等为单位的设备; (4)某种设备和配件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不能提供购 置开票系统打印的明细清单,不给予补助(如:水泵及配件”*批***** 元); (5)已申报补助的设备。 5.进口设备:是指申报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从国外采购, 并报关的设备。(是指生产国是境外) 6. 申报补助设备的有关企业,应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补助设备 的标牌及在现场实际摆放位置的照片各一张(也可在申报清单里注明 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 (四)对设备有效期、设备开具发票和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的要 求 1.对区级以上经信(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其设备有效期起止 时间是: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中的建设起止时间中的建设开始时间。止:设备投资低于2000 万元项目,要求项目12 个月 完工;设备投资额2000 万-1亿元项目,要求项目24 个月内完工;设 备投资额 1 亿元以上项目,要求项目36 个月内完工,开具设备票据 时间可延后一个月,入账可同口径),对于不在该时间段内的票据, 不予确认。 2.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企业购置进口 设备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或进口开具的发票时间)。 3.“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 收材料的时间为准。 (五)设备投资额计算标准 1.国产设备:企业申报设备的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产品按简易征收或免税的 取得普通发票为含税金额等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进口设备:是指购置设备的金额,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 额和运输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从外贸企业购入的进口设备以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但要求提供海关报关单)。 (六)审核程序 1.设备审核 (1 )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 件规定、“企业购置国产(进口)设备明细表”等表格的统计是否正确, 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填写。 (2)真实性审核: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审核,分书面和实地审核。 购置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与 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明细表核对,企业年报中 资产净增加额等方面进行审核。 银行付款凭证:要求对公账户转账支付,纸质汇票要求提供连续 背书复印件及设备销货方的收据、电子汇票提供完整的出票及背书资 料。应付款项余额根据合同判断,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未付予以调减。 (注:代垫款项不认可,不论企业还是个人)。 购置进口设备:提供海关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如免征关税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证 明》)、银行付汇凭证、合同(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从外 贸企业购入的进口设备,要求提供报关单,供货合同的单位与增值税 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银行付款凭证中的收款单位一致,并且时间、 金额相吻合。 要求实地一一查看(不允许抽查)设备是否存在,设备上的铭牌 与发票上、合同上的名称、型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核减(定制设 备如无铭牌,提供有技术指标的合同可予以认可)。 对设备申报明细与发票、付款一一核对,并且设备的实物、发票、 付款、台账信息一致。 (3)合理性审核:要求实地的查看设备与企业提供发票中价格是 否合理(金额较大、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胜任的,提请有关专家判断)。 (4)对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专用缴款书)正面加盖“已审核”章,并签上审核单位和审核日 期。电子发票全部通过金阳光系统统筹信息平台进行审核。 2.建筑面积审核 (1 )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在实施地点、时间、内容、用途 等方面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文件规定,报批、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 的增加建筑面积计算是否准确。 (2)真实性审核:新建厂房是否符合金政发〔2024〕6 号文件的 相关规定,房产证或相关的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 (核对住建、资规部门验收意见,对规划图及意见不明确、不清晰的, 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明确)。 (3)合法性审核: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土 地证是否归属申报业主。 (七)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单位通过对项目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要求: 1.工业投资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信用概况。 (2)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智 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及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的总投资、实施进 展情况,是否完工。项目奖补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竣工验收项 目要明确分年度核定的国产、进口、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3)说明审核程序,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年度核减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进 口、自制设备投资额,明确审计结论和用途。 2.企业“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补助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信用概况。 (2)项目实施地点。土地证和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否齐备,项目 规划调整前后建筑用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的 变化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完工,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 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综合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 申报),中介机构核定的可补助的新增建筑面积。 (3)说明审核程序: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 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减(增)的新增建筑面积,核定的新增建筑 面积,明确审计用途和结论。 (八)表格填写要求 相关表格均要求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分别填写。 (1)表样 8:()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一个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票中有两 台不同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应分别与表 1 中的序 号和表4 中的序号一致,并按序号排列。 (2)表样 9:()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付款凭证明细 表。 (3)表样 10:()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进口设备明细表。 按报关单编号,报关单中设备分行填写,一张报关单号码中的一种设备填写一行,同时附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汇凭 证、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编号应分别与表2 中的序号一致, 并按照表 8 的序号排列。 (4)表样 11 和表样9、表样 8 和表样 10 排列顺序一致,并按设 备付款、付汇时间分次填写。另外,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分2 张表填 写。 (5)表样 12:( )年度企业核减(核增)国产、进口、 自制设 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写,一张发票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 票号码中有两台不同核减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另外,国产设备、进口 设备、自制设备分3 张表填写。 (6)表样 8 附上申报(核定)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表样 10 附上核定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且各类复 印件要清楚,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设备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从企业上报材料 中抽取)。 (7)表样 13:企业“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明细表。 (九)对企业申报工业投资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 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需提供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 院的项目验收认定意见(表样 1)。
(4)表样 8 需核定补助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表样 10 需核 定补助进口设备报关单复印件,表样 8 需核定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 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复印件。 (5)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表样 (1)企业申报《()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 金申请表》(表样 5)原件。 (2)企业申报技改资金设备汇总清单。 (3)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申报奖补设备转为固定资产台账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分别递交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 关中介机构存档。 (十)对企业申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土地证、新建厂房建筑安装许可证、新建厂房建筑规划许可 证、房产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新建厂房规划验收意见、综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表样 13:( )年度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 核定明细表。 (5)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附件 (1 )申报企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 金申请表》(表样 5)原件。 (2)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上报“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十一)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评估有关要求 1.对企业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评估,以设备入账成本价 值来确定补助。 2. 自制设备原材料入账需核实“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和银行付款凭 证。已审核通过的设备“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上传“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系统”。 3. 申报补助的自制设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单独核算其自制设 备成本,对列入成本部分应有依据。 4.评估报告提供附件材料 (1)《()年度企业核定自制设备明细表》(表样 8)。 (2)表样 8 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 附件的复印件。 (十二)对企业申报工业投资项目的自制设备材料要求
1.封面 2.评估报告及附件 (1)评估报告。 (2)表样 8 及其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 本的附件的复印件。 (3)评估单位执业证书、(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十三)工业投资项目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另外需明确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 上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以便统一汇总,明确后答复。 (十四)审计报告要求 中介机构将“审计(评估)报告”上传“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 台”,若需纸质材料,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市财政 局工交商贸处。 联系单位:1.金华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联系电话:82463633。 2.婺城区经商局投资创新科,联系电话:82332597。 3.金东区经信局信息产业科,联系电话:82192155。 4.市开发区经发局信息一科,联系电话:89150072。 5.技术支持:市财政局数字财政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246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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