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 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8 阅读:0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 理办法(2022 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区直属各单位: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7 月 27 日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加强 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赋能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 和《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设 2 个奖项,其中“金东区人民政 府质量奖”( 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 鼓励创新,同时设立“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以下简称“质 量管理创新奖”)。 (二)“质量奖”授奖对象为金东区辖区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 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三)“质量管理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 量管理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 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 境保护的组织。 ( 四)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五)每年评审一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3 家,“质量管 理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3 家。 (六)鼓励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 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的 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新型贸易、数字经济、智能制造 等新兴产业组织申报。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金东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 导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 组建由质量管理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组由 3 名 以上(含 3 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委会主要职责 1.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2.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重大事项。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批准的拟获奖组织名单。 ( 二)评审办主要职责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 工作,并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2.组织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确定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团队,并监督评审人员履职情况。 4. 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拟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6.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 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7.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 三)评审组主要职责 1.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拟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 名单。 2.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3.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4.其他有关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组自动解散。 ( 四)评审员资格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 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 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熟练掌握质量管理体系 审核的方法。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5.评审工作实施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相关利害关系组织 的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一)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二、三 产业组织,均可申报“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 ( 二 )申报组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金东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 3 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 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售后服务体系健全, 消费者满意度高。 4.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位 居全区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主导产品的质量指 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5.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创 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同等条件下,“品字标”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 会声誉。 7.参评组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居同行业前列。其中,工业 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需达 20 万元(含)以上。 (三)截止申报通告发布日前 3 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作为“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评审对象: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认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存在诚信缺失行为,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 3.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4.发生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 有效投诉负有责任的。 ( 四)其他事项要求 对于征信体系中有不良记录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条件和程序进 行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作为否决条件。 四、评审标准 1.依据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 19579《卓 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 1000 分,获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 600 分,其中获得“质量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 于 610 分。 五、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 由评审办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单位发 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 二 )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填写《金华市金东区 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 三)审查 1.资格审查。根据申报情况,评审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组 织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 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2.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 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进入 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不超过 8 家。 3.现场审查。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办组织专家评 审组对入选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 四)评定 1.综合评价。评审办对书面材料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分析汇总后,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审议候选 名单报评委会。 2.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表决确定拟获 奖组织名单后,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 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 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3.审定批准。公示期满后,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表彰奖励 (一)区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 对获得“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由区人民政府进行 表彰和奖励,分别给予 6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资金,并颁发奖牌 和证书。获得“质量管理创新奖”后再次申报获“质量奖”的,区政 府给予40 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当年区财政 预算。 ( 二)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 府质量管理创新奖 荣获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质量管理创新奖的,按市级有关政策以及市对区现行财政体制给 予奖励;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区人 民政府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资金;获得“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后再次申报获“金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 的, 区人民政府给予70 万元奖励。 ( 三 )奖励原则 同一组织或下属子公司多次获得同一奖项,不占名额,不重复 兑现奖励资金。 七、监督与管理 1.评委会在启动年度评审工作的同时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 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 公平、公正。评审工作结束,监督组自动解散。 2. 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 段骗取“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称号的,由评审办报区政府批准 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 予以公告。 3.获得“质量奖” 、“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推 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 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 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4.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质量奖” 、“质量管理创新 奖”荣誉称号,但须注明获奖年份,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5.获奖组织 2 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的,经区评审办核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6.参与评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 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 识产权。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 审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质 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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