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7 阅读:0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义新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 发展部,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 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 号)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办法,现将《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专项管 理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金华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 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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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  7  23  


金华市区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 工业化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 )( 以下简称《意 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金华市区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的 制造业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

 三)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1.市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2.市区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

3.全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4.市区企业服务券补助;

5.金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营考核奖励;

6.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奖励。

 四)市、 区财政应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 预算,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市区工业企业梯度 培育和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 分担,其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奖励标准、条件和流程

(五)市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奖励

包括:小升规(含月度升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


1.“小升规(含月度升规)企业的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三条:对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工 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实现月度纳统的工业企业, 奖励 20 万元。企业升规纳统后两年内,产值均实现正增长 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的,工业产值较上年增长部分,每增长 500 万元给予奖励 5 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 小升规企业指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进入规模以上企 业库的企业,具体以省经信厅文件为准。

2月度升规企业是指当年升规的月度入统企业,具体 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3小升规企业纳统后两年内,当年没有达到规上企业 标准的,不再享受后继奖励。

4小升规企业纳统后两年内,产值均实现正增长且增 幅高于市区平均( 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下同)。工业 产值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若第二年产值正增长但未高 于市区平均,第三年产值正增长且增幅高于市区平均的以第 一年产值增长部分给予奖励;若第二年无增长且为负第三年 不纳入奖励名单。

5 小升规企业曾被统计部门列入过小升规企业名 单,为非首次小升规企业,不予奖励。

6小升规企业自主申报、各区初审、市级统一委托第 三方机构审计后公示,市级复核后兑付。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首次入选(获评)省级专精特 企业、省级隐形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 分别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120 万元。

1 )对首次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 30 万元 奖励;对首次认定省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 120 万元 奖励, 以上荣誉复评后落选重新认定,非首次,不予奖励。

2 )本条为荣誉类奖励,企业所获得荣誉可分别享受政 策奖励。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 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

 六)市区小微企业园培育升级奖励

根据《意见》第八条:首次获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 新园(基地)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200 万元。首次获评省 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创建名单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50  元,成功认定的,再奖励 50 万元。首次获评五星级、 四星 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分 别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园区星级评定实现晋级的,按累进差额给予奖励。首次复评 获评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园区运营机构 50 万元。经 省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 1 /10 亩以上, 且规上企业数量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


 10 万元/家的奖励; 园区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比上年增加的,按净增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10 万元/家的 奖励。

1.对园区星级评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奖励。

2.小微企业园内规上企业总数新增认定,以净增数为准, 且满足园区规上企业密度在 1 /10 亩以上。

3.小微企业园内新增专精特新企业总数新增认定, 以净 增数为准。

4.五星级、 四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和省级数字化示 范小微企业园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小微企业园净升规奖 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净增奖励由园区自主申报、各区委 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本级兑付。

 七)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

根据《意见》第十五条:全市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 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和 1 万元。奖励资金根据获奖文件免申即兑。

 八)市区企业服务券补助

根据《意见》第二十九条:每年安排 400 万元资金用于 企业服务券推广,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市场拓展、信 息化服务、知识产权等服务。

1.财政安排 400 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服务券的使用,其中 派发企业 370 万元,服务券工作经费预算 30 万元,主要用 于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指导、核查、备案、结算、监管及签


约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等工作。

2.服务券申领主要对象: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小升规 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重点企业、 入围市双创大赛决赛企业、经省认定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 业园入驻企业等( 范围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适当调整)。亩 均效益综合评价 D 类的企业、小微企业园建设运维质量评价 D 类的入园企业不参与申领。

3.服务券使用范围为技术创新服务、市场拓展、信息化 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财务指导、 法律服务、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等。科技创新券补助项目不 得重复享受服务券补助。

4.服务机构应在金华市区登记注册,入驻金华企业之 平台,具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以及提 供服务须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

5.服务券申领和使用:服务券企业申领额度分两类, 其中省隐形冠军企业、新上规企业、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申领额度为 1 万元,其他企业申领额度为 5000 元。每笔服 务券抵用额按照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 80%取整计算。单家服 务机构接纳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 25 万元。服务券设置一定 的有效期,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为止原则。

6.兑付流程:服务机构在金阳光系统自主申报,第三 方机构核查、市经信局抽查后兑付。

(九)金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营考核奖励


根据《意见》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运维 平台获得省考核优秀、 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资金根据省厅考核文件免申即兑。

(十)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培育奖励

根据《意见》第二十九条: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 奖励 资金根据认定文件免申即兑。

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需在金华市域内 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业团队,依法经营两年 (含)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 按章纳税、信誉良好,并符合相应的申报条件。

三、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24  8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12  31  日止。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  7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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