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田禾孵化集群 时间:2025-04-25 阅读:0次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台州市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经信(经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 及《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 〔2024〕6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台州市市级工业 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14日 —1—
台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工业设计的创新驱动和引领作用,推动企业 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与制造 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 部政法〔2023〕93 号)和《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浙经信服务〔2024〕62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 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 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以下简称 市经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 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 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 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 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 作。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县级经信 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 推荐上报等工作,协助市经信局对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 指导和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 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主体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 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 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 心评价指标( 附件 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 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 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 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 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制造业企业 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 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本级单位 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 附件 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二)县级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 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经信局。 (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 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并予以公示。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 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加强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 以政策制度、 设计奖赛、展览展示、培训交流等方式,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 市场主体,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 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并择优推荐 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各县级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域内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等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会议活动和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 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 4 年, 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省级工业 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不参加复核。 ( 二)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 材料,报县级经信部门。各县级经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 并将复核意见和复核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本级单位直接向市经 信局报送复核材料。经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或专家复核后,发布 复核结果。 (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 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 2 年内 不得重新申报。 (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 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 关部门审查的,市经信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 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从公布撤销名单之日起 4 年内不得 重新申报。 (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 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县级经信部门,县 级经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附件 1
表 1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 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表 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说明: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工 业设计企业认定评价指标参照表 2。 2.所称设计费用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用于工业设计人员工资 、奖金 、津贴 等的人工费用; 与工业设计相关的市场咨询、样品试制 、检验检测等直接投入费用; 工业 设计相关的设备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其它与工业设计直接相关的费用。 3.所称工业设计学科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目录 (2020 年版)》 所列之艺术学设 计学类相关专业 、工学机械类工业设计专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 目录 (2022 年)》 所列 之艺术学设计类相关专业、交叉学科设计学相关专业。 4.所称国家级工业设计奖项指: 经党中央 、 国务院批准开展的工业设计评奖工作; 省 部级工业设计奖项指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 ;市级工业设计奖项指各设区市批准开展的设计类评奖工作;纳 入浙江省经信厅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联系机制的工业设计奖项指由浙江省、市、县三级举办 的并纳入浙江省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联系机制的各类工业设计大奖赛事 ,纳入条件和方式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建立全省工业设计大奖赛事联系机制整体打造浙江工业设计“金 名片 ”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23〕 183 号)。 5.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专利 (含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和经登记的版权 (含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造型图像等)。 6.所称设计标准指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 7.所称工业设计重要活动包括: 党和国家重要活动中工业设计类子活动; 国务院各组 成部门,各省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主办(指导 、支持) 的工业设计大会、论坛 、评奖、设 计周等活动。 附件 2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申 请 表
□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 工业设计企业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所属地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制
填 表 须 知
1.申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填写表 1,申报工业设计企 业的单位填写表 2。 2.填写本申请表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3.本申请表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申请声明末尾务必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 位公章。 5.申请表中营收、盈利、人员、资产、完成项目、成果产业 化、获奖、知识产权、设计标准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申报 单位认为其它有必要的事项,可根据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申 请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市级工业设计 中心申请。 2.本企业自愿遵守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台州市市级工业 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审查、管理、监督所需 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和附件材料均属实,若出现问 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 1-1 申报单位情况 单位:万元、个、%
表 1-2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情况 单位:万元、平方米、个、%
表 2 工业设计企业情况 单位:万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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